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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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二):不得近親)(87.06.17修正公布)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3條之1(收養之要件(二):不得近親)(96.05.23修正公布)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