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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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性侵/強暴案件發生,重點是證明雙方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如何證明這性行為是不是「合意」的呢? 「合意」或「同意」與否,是一種心理狀態,不是一種物理事件,所以受害人拿不出物理性的證據很正常。但,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已不同意,就表示他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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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不平等的社會裡,社會期待男性要積極地展開攻勢,而女性若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有義務要極力掙扎。你如果因為傻了、楞住了、呆掉了,嚇死了,害怕激怒對方,因而沒有極力掙扎,大聲呼救,那麼,男士沒注意到你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也不能怪他們。 就是這樣的信念,才造成那麼多約會強暴。
比較奇怪的是,有不少同學主張,女方雖然沒有同意與男方發生關係,但她並沒有被性侵。 如果她沒有同意與對方發生關係,卻被對方發生關係,那怎麼會不算性侵呢?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
簡單地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