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孩子們討論約會/熟人強暴 (1)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我想與關心性別平等、擔心孩子被騷擾、霸凌的朋友們,分享一下這一個禮拜我上課時,觀察到的一些正面的改變。
我在台灣找不到工作,所以這幾年來一直在國外工作。我自己本身並沒有研究女性主義或是性別平等。但是平常看電視新聞,聽到不管是台灣還是美國,孩子們上學,或是年輕人求職,居然會受到各種欺凌、甚至約會強暴。本來我以為性別歧視、騷擾,是我這個年代的女人才會碰到的問題。但是實在太常在公開或是私下的場合,聽到學生被同學或是老師欺負。因此我開始意識到,應該要想辦法教導孩子們正確的觀念、學習尊重他人,保護自已。
2018年我在通識課上第一次和學生討論關於約會強暴的主題,關於課程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我這篇文章: 約會強暴的舉證責任[1]。想瞭解課程內容的朋友也歡迎與我交流經驗,交換意見。
我第一次論討約會強暴就被驚嚇到了,因為我一切換到這個主題的投影片,講沒多久,就有一兩個女生突然匆忙地離開教室。上課之前,已經有一位女學生跟我說她有創傷後症侯群,希望那兩堂課可以不要去教室,在家裡看錄影就好。我也答應她。我班上也不到七十個學生,居然有三個人明顯地感到不舒服。還不知道有沒有人直接不來,只是沒跟我說。
我當時使用的教材,包括兩篇學術論文[2],以及網路上一篇匿名投稿、關於約會強暴的第一人稱敘述故事,[3] 作者是一位自稱是受害者的Grace。故事中的「加害人」是一位美國知名喜劇演員Aziz Ansari。故事大致描述兩人如何在頒獎典禮上認識,然後第一次約會,男方就急著對對女方上下其手。女方委婉地表達希望可以慢慢認識交往,男方還是繼續不停的肢體觸碰。
有些人可能會質疑,這個故事只表達了女方單方面的說法,而女方可能是想紅,所以鬼扯自已被知名影星性侵。但事實並非如此。首先,女方想紅的話,應該會出面。Grace至今仍然沒有出面。此外,關於故事內容的真實性,男方是有回應的。男方並沒有否認女方對他們約會經過的任何描述,他只否認他有性侵Grace。
也就是說,相同的行為、動作,女方覺得十分不舒服,而男方卻認為她是願意的。
我讓學生讀這個網路上沒有學術性、甚至有點八卦性質的文章,不是要他們去從事道德審判,而是要讓他們看看在實際生活中,約會強暴那麼常發生,就是因為約會雙方對彼此意願的認知上,可能有相當大的差距。
我請學生針對這個故事,回答兩個問題。
問題一:故事中,女方是否有表達過她的同意? 如果有的話,請把不管是行為上或語言上她表達同意的證據列出來。
問題二:女方是否被強暴或性侵了?
理論上,答案一和答案二其實應該要有直接關聯,答案一決定答案二:如果女方同意,那麼就是合意性交、不是性侵。如果女方不同意,那麼就是不是合意性交、而是性侵。就這麼簡單,幹嘛分成兩個問題呢?
因為我們有一個很奇怪的社會文化,答案一不一定決定答案二。
由於受到社會文化的影響,很多同學的答案一和答案二是無關的。大多數同學們讀完故事後,都認為女主角並沒有同意。那麼,同學們的答案二,應該就是要回答說,女主角被性侵了。
比較奇怪的是,有不少同學主張,女方雖然沒有同意與男方發生關係,但她並沒有被性侵。
如果她沒有同意與對方發生關係,卻被對方發生關係,那怎麼會不算性侵呢?
[2] Nicholas Dixon, “Alcohol and Rape”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 Vol. 15, No. 4 (Oct., 2001), pp. 341-54. https://www.jstor.org/stable/40441305?seq=1#page_scan_tab_contents
Lois Pineau, “Date Rape: A Feminist Analysis,” Law and Philosophy, Vol. 8, Nol. 2, (Aug., 1989), pp. 217-43. https://www.jstor.org/stable/3504696?seq=1#page_scan_tab_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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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四大主題以及其它零星議題討論。四大主題為: 「卡陰記」、「性侵/性騷擾」、「美國槍枝管制」、「死刑」。另有「升等記」「被學生申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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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在雙方說法不一致的情況下,主管應該如何處理所接收到的資訊。萬一雙方說法不一致,也只能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拿不出證據的人,不一定就是說謊的人。
處理性侵案的三大重點:第一,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能提告的對象,不只有騷擾他的人,還有知情但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那個單位。 第二,所有受薪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必須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通報。第三,必須認真的「受理案件」--至少詢問相關人等,留下正式記錄,及回應方法。
2018年接連爆發了好幾起被名人強暴的女性站出來指控的案件。這些名人能夠成功地連續性侵那麼多女性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都不相信這些女人當初的指控。在收到性侵、性騷擾的申訴時,毫不作為,這就是支持強暴文化最好的方法。但是,所有指控,都是真的嗎?
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主管又不是神探、包青天,沒證據,怎麼幫你? 我估計性騷擾案大概都是這樣結束的。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
簡單地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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