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強暴的舉證責任 (1)

2023/06/08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李心文/[email protected]/美國德拉瓦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近年來,美國大學校園裡,性侵案時有所聞。不少大學教授、學生涉案,長春藤名校也不例外。被害者向學校、警政單位投訴無門、涉案教授、男同學,並沒有被起訴。而被起訴者也不一定得到司法恰當的懲處。[1] 每個禮拜看這些新聞,使我開始重視校園性侵案件。去年我和兩位同事一起教一堂法律哲學,當時同事把附近幾個州相關 的法律、還有我們學校的政策拿出來比較、討論,今年我決定在通識上討論這件事。
簡單的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一) 舊標準: 由原告擔負舉證責 任
傳統強暴案件中,原告/受害者(通常為女性) 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受害者身上有明顯外傷、再加上加害者的DNA 的話,那麼,強暴案才有可能成立。加害者的DNA證明了性交發生,而受害者身上的外傷證明了她不願意與被告/加害者性交。
比較麻煩的是「約會強暴」(date rape)。約會強暴中,被害人認識加害人。被害人面對對方突然來的攻勢,由於一時不知道如何應對、或是害怕激怒、冒犯加害人、或是不想把場面弄的很難看,因此,在男性友人不斷施壓之下,只好暫時咬牙忍耐。[2]
因此,約會強暴的受害者身上通常並無明顯外傷。也正因此,即使受害者身上能夠驗出加害者的DNA,這也只能證明兩人曾經有過性交,而無法證明這不是合意性交。因此,「約會強暴」或「熟人強暴」案件中,受害者因為身上沒有明顯外傷,所以無法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強暴案也難以成立。
因此,約會強暴案件到最後,都是雙方各說各話。她說她拒絕,他說她沒有拒絕。相信誰,得看法官的心證。然後,大家會開始質疑被害人,「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因為你沒有趕快跑,所以男方以為你沒有拒絕。所以我們也不能怪他。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的意思,就是男人天生在性的方面就是比較衝動,他們會想要對女性有性方面的親密接觸是很正常的。男性會開始對約會對象毛手毛腳,是天生的天性,不能怪他們。約會中的女性有義務、有責任要阻止男性。女性沒有趕快跑、或是沒有極力掙扎,就男性的角度看來,就是默默同意男性的攻勢。所以受害女性有責任說明為什麼自己沒有趕快跑。男性沒有義務解釋他憑什麼對女性出手。
但是,沒有趕快跑,就等於同意嗎?你在客廳裡看電視, 家裡的狗狗發情,跑到客廳抱著你的小腿開始磨蹭。你想看電視、沒有離開客廳,這表示你同意狗狗的動作嗎? 為什麼是你需要交代你沒有離開客廳的理由? 為什麼沒有人去請狗狗交代,牠憑什麼可以磨蹭你?
我不是要影射男性是動物,只是要請大家思考,質疑受害女性「為什麼你沒有趕快跑?」這個問題背後的邏輯。為什麼受害女性有義務要交代她當時為什麼沒有趕快離開現場? 是不是因為我們認為男性有權利出手、而女性若不願意參與,女性有責任要盡全力阻止? 為什麼女性有義務阻止呢? 為什麼她沒有權利站在那裡,期待你尊重她的感覺?
前幾天有一位被父親性侵的女孩,在法庭上被父親質疑,為什麼自己第一、二次對女兒出手時,女兒當時沒有去報警。女兒的回答:「因為我這18年來一直很感謝你、很愛你!」她當時「沒有趕快跑」,不是因為她同意父親的行為,而是因為她不願意與辛苦養大她的父親撕破臉。[3]

這就是為什麼多數遭到約會強暴的女性,不會站出來控告施暴者。因為大家會要求她要證明她沒有同意。但是,她要怎麼樣才能證明她沒有同意呢? 她都已經說「不」了,對方、社會都當她說「好」。她努力把對方推開,對方認為她在裝清純、假矜持。她哭了,但是對方不管她的反應,強行侵犯她的身體自主。最後,她還要交待,「你為什麼沒有趕快跑?」
而社會都站在施暴者的立場去質疑她,要她說明: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你為什麼穿那麼少?」(外面37度? 拎鄒罵想穿什麼就穿什麼? )
「你為什麼那麼晚還單獨去男生家裡?」(因為我不知道他要性侵我,我以為我們只是在約會,我想多聊聊,花一些時間瞭解彼此?)
沒有趕快跑、穿那麼少、深夜去男生家裡,都不表示她同意和對方性交。
沒有趕快跑不表示同意性行為,就像你沒有離開客廳,不表示你默許狗狗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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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三大主題以及其它零星議題討論。三大主題為: 「卡陰記」、「性侵/性騷擾」、「美國槍枝管制」。接下來會發表「升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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