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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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 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Meta 與 Ray-Ban 聯名的智慧眼鏡因外包審查員觀看用戶私密影像,陷入集體訴訟風暴。本文將深入剖析這起事件背後的「功能與隱私」對價陷阱,並透過批判思考視角,探討隱含假設、認知偏誤,以及當 AI 多模態功能與個人隱私邊界衝突時,我們該如何重新定義「被觀看」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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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理調解業務及案件管理共識系列活動『以法為名-調解之展開』新聞稿」,覺得這篇有許多重點可以和律師同道分享。
司法院為保護高度私密性、倫理性的侵害配偶權訴訟案件,公告裁判書將不再揭露當事人完整姓名。此項變更依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有相應的函文要求各級法院配合辦理。此外,為利區別,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將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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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哥這篇去年看到新聞就開始寫,最近才有空寫完,說NET案刑事部分,算是告一段落。 基隆市長謝國樑因東岸商場易主案,涉指示40多名警力強制接管商場,遭原營運商大日的協力廠商、主富服裝公司(NET)控告涉加重強盜、無故侵入建築物、竊佔與毀損等罪,本案經基隆地檢署2度不起訴、主富公司2度聲請再議,高檢署
NuScale Power (SMR) 遭集體訴訟,指控2025年5-11月隱瞞ENTRA1合作風險:該夥伴無核電建造經驗。財報曝行政費用暴增逾3000%至5.19億美元,淨虧5.32億,股價兩日跌超12%。領頭原告申請截止2026年4月20日。
當台灣企業在國際舞台上提起訴訟,外界往往第一時間聚焦在「輸贏」;但真正值得深究的,從來不是一紙訴狀,而是這場訴訟背後所揭示的產業轉折點。 2026年2月,億光電子繼控告Lumileds之後,再度於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對首爾半導體(Seoul Semiconductor,SSC)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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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審理往往曠日費時,孩子的生活、探視與扶養卻無法等待。家事非訟事件中的「暫時處分」,正是為了解決訴訟未終結前的急迫需求。本文以白話方式說明暫時處分的立法目的、適用條件,以及在婚姻與親子案件中,法院可核發哪些暫時性保護措施,協助你判斷何時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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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跟家人因為爸爸遺產分配起爭執,打電話給我問了好多問題,我疑惑的問:你不是有找律師了嗎?這些疑問應該是跟律師討論啊,如果你跟律師說我有個念法律的朋友他說XXOO,律師一定會不高興的!尤其是專業人士對這個更敏感! 朋友的回答讓我傻眼:因為我的律師很忙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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