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7日,也是鄧如雯殺夫案的第27年。
鄧如雯15歲時即遭林阿棋多次強暴懷孕,林阿棋更曾性侵過鄧如雯之母數次,在林多次暴力脅迫其家人及小孩後,鄧如雯被迫與林結婚。婚後鄧如雯曾因不堪毆打而離家,但又因林到鄧如雯娘家大肆施暴及恐嚇全家,並將鄧父吊起毒打,甚至揚言強暴鄧的妹妹後將其賣到妓女戶,使鄧如雯不得不返家。連鄧女與林男生下的兩個幼子也無法倖免,甚至遭林阿棋提起孩子投入洗衣機內啟動機器成傷,鄧如雯見狀連忙上前制止,卻遭致一陣毒打亂毆。
鄧如雯接獲其妹電話,得知其妹遭林阿棋騷擾及強姦未果,心中頓覺激憤。當晚林阿棋酒後返家,醉言恫嚇要殺鄧家全數,並動手痛毆了鄧如雯後,自行回房入睡。1993年10月27日這天,鄧如雯回想長久所受之虐待,便憤而拿起鐵鎚及水果刀,趁林阿棋熟睡之際將他殺死,並於事後打電話告知死者家屬,請其代為自首。
事件過後,引發社會譁然討論,婦女權利團體亦開始催生家暴法的訂立。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利用了「鄧如雯殺夫案」的契機,將長久存在於私領域中的婚姻暴力問題,成功導向為公領域的社會議題,且在最終促成了公權力的介入,在1999年6月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企圖消除父權社會下的性別歧視,令整體社會文化產生變革,來達到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
婦女團體積極地將私領域問題,設法提升到公共議題中,使得婚姻暴力不再被視為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這些現在看起來稀鬆平常,但在當年「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普遍下,將家暴躍升為「公共議題」著實不容易。
其實我們都正在被家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包含以下範圍: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 ,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 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含使用電子通訊、APP) 、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 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經濟控制:例如不給生活費、在經濟上過度控制當事人,使其喪失經濟自主權,而 被迫忍受相對人傷害。
從上述法律定義來看不只是肢體傷害,在台灣家庭中常見的言語暴力、經濟控制等都是屬於家暴的範圍之內,只要有受到家庭成員之脅迫都可以向外求助。
另外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家暴法也有相關保護,如提供或轉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目睹暴力兒童的創傷也是相當沉重的,包含生心理傷害,可能讓孩童經常處於恐懼中導致精神疾病產生,嚴重時甚至影響孩童的智力、語言發展或身體的發展等。
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也可能對日後的人格與性別關係產生影響,如習慣用暴力解決問題、在未來組成家庭時複製暴力行為,造成惡性循環。
女性主義觀點
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夫妻間的權力關係不容被忽視,男性普遍在婚姻中處在優勢與支配的地位,而這是來自父權社會結構與相關意識型態所帶來的影響。
我們必須關注在「權力」(power)與「性別」(gender) 兩個核心焦點上,婚姻暴力的背後其實是性別與權力結構上的不平等,是父權社會中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種形式,此源於家庭強化男性至上的態度與組織方式。
有許多學者及專家認為,婚姻暴力與文化有關,朱柔若、吳柳嬌認為,受暴婦女的存在,是性別權力結構失衡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張晉芬也指出,家庭暴力既是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結果,也反映出男人將將女人當成「家產」看待的普遍心態,並認為,家庭暴力事件並不是個別家庭或個別男性的問題或行為,「在父權價值觀裡,丈夫對妻子的掌控是攸關男人面子的事」。
結論
由以上可看出,家庭與婚姻暴力是性別與權力的角力過程,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個人資源差異、性別權力關係失衡是家庭婚姻暴力的重點。
要解決婚姻暴力問題的最基本方法,是改變社會和家庭男尊女卑的意識形態,及使婦女在經濟上更為獨立,讓女性在社會各領域中有更平等的參與。而在父權結構上加諸給男性的各種男子漢氣概與經濟重擔等壓力也應該被瓦解,男性在父權體制下無法輕易抒發情緒與外界壓力的後果,使男性更容易使用家庭暴力來面對自身無法解決之問題。
增進女性社會地位與強化社會協助資源管道、瓦解父權體制加諸於男性之壓迫,如此一來各種以婦女、孩童為對象的暴力,方能相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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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朱柔若、吳柳嬌(2005),〈行動主義、女性主義、社會學、與實務界的多元對話:台灣婚姻暴力研究之檢討〉,《南大學報》,39(1): 1-16。
高惠珠(2006),臺灣女權論述發展的考察 - 以婚姻暴力為例,《網路社會學通訊》第59期。
張晉芬(2003),
性與性別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