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其實是一種「假的」性行為(pseudo sexualacts),它的動力是來自於一種心理功能短暫或慢性失常的現象,所以性慾通常不是性侵害的主要驅力。
▌權力型(55%)
主要的目的在於證明自己能夠主宰一個人,藉性行為達到征服的願望;可能在性侵害過程中,再三問受害者自己的表現好不好等問題,企圖藉性表現來肯定自己,彌補日常生活中遭受的打擊與挫折。
因此「性」只是象徵權力的工具,並非攻擊的主因。
▌ 憤怒型(40%)
他們和其他人的關係充滿敵意、衝突和憤怒。惡劣的情緒長期累積,到忍不住時,便爆發出來,這時受害者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
「性」此時成為表達敵意、憤恨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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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結果指出性罪犯的家庭架構與生活模式往往有很大的問題,例如:家庭不和諧、親子關係不良、父母離婚或感情不睦等因素而會造成其人格上的缺陷,容易有高攻擊性、高衝動性與強迫性等行為出現。
性罪犯多半來自高失功能的家庭,本身的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也是破裂的模式,若又同時出現外在壓力或社會因素即易形成性侵行為。
此外,性侵犯者容易從青春期與家人、朋友、同儕互動,或社會上與媒體中觀察到男性與女性不正確的互動關係,學習到男性對女性可以暴力強制、強勢主導與支配的互動概念與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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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初步的資料,就已有許多證據表明性侵其實很大部分是來自於社會結構因素,包含家庭問題、婚姻、經濟、性教育等,扭曲的父權社會也是加深性侵的因素之一。
所以性侵的發生絕對不是歸咎「雄性的動物性」這麼簡單,反倒是眾多因素中最微小的原因。
請不要試圖混淆性侵行為成因,來變相檢討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