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回到監倉後,發現壁屋監獄的懲教保安組剛剛趁著我們不在囚室的時候進行了「踢竇」,即保安組到囚犯居住的囚室進行突擊檢查。他們把囚犯疊妥的毛毯翻亂,將個人物品都翻過一遍,搜查有沒有違禁品,例如俗稱「Night 勝」的自製寫真集(因為懲教署認為青少年看寫真集損害身心健康)。另外根據監獄守則,囚犯是不可以在監倉裡存放其他囚友的書本和食物的。
本來以為在年滿二十一歲轉至成人監獄服刑前也無需經歷這個保安組美其名的突擊搜查,但最終還是在我生日前兩天發生了。還害我要用上半小時把兩張被單、兩張毛毯、一張毯皮,及從沒有囚友會穿的睡褲由頭開始疊過一遍,疊得如舊式電視般的正方體。這的確十分大工程,即使光著上身也疊得我滿頭大汗。
其實這也是其次,我更關注的是這種囚室的突擊檢查曾否考慮過囚犯的私隱問題。不是 說不能進行任何搜查,我也認為這是有需要的。但問題在於為何總是在囚犯不在場的情況 下進行搜查。萬一囚犯過後發現法律文件和議員信件有缺漏,這由誰負責?而囚犯服刑期 間所收的信件一般也要經由保安檢查後才交到囚犯手上,免得當中構成任何保安問題,最極端的便是逃獄大計。然而唯獨有兩種信件是保安不能檢查並要由囚犯親手拆封的,就是議員和律師或法庭寄來的信件。按程序而言,懲教職員是不能查閱或過問信件內容,以保障個人私隱。
雖則懲教職員在程序上不能檢閱我所收到議員或律師信件,但當保安組的突擊檢查是在囚犯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那換言之職員其實可以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閱覽這些信 件。這不止證明所謂的保密程序形同虛設,更證實不在場搜查,是徹頭徹尾的侵犯個人私隱。其實我的期望真的非常簡單,就是確保往後的囚室檢查是在囚犯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一則保障囚犯私隱,二則保障職員。萬一不在場檢查時囚犯發現不見了幾頁法律文件,到時便變成羅生門了。
由爭取青少年監倉放寬 6mm 的頭髮限制,卻被職員警告「不要煽動破壞監獄秩序」,到目睹囚友申請入郵票被拒絕,原因竟是因為可用工資購買(那為何家人探訪又可入工資能購買的洗頭水?),我見證了不少監房的雙重標準。還有耳聞囚友今年被打的經歷,以及自己今天切身體會到的無視個人私隱的搜查。看來青少年監獄的確問題多多,但我相信就算未滿二十一歲的囚犯也必須擁有人權,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