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政府機關為了照顧民眾基本的居住需求,會以許多方式提昇民眾有關居住相關之條件,而這也正是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在我國其歸類於住宅政策之中,以往例行性之作為例如「整合性住宅補貼」方案之中對於較弱勢家庭有所謂之住宅租金補貼(自2007年開辦至今),而本次欲介紹則為今年度(2019年度)才開始的「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透過該方案,符合一定要件者即可享有每個月每戶最高4000元的補助(以臺中市為例),以下即與各位分享本方案之相關內容。
- 一、補助對象:1.單身青年,包含租屋處與戶籍地並不相同之就業租屋青年。2.新婚兩年內之家庭。3.育有未成年子女幼兒(含胎兒)之家庭。
- 二、所得限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需低於一定標準,以臺中市為例即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每人每月平均低於34533元,這個是人均也就是申請人及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做平均計算。
- 三、財產限制:本次方案並無較嚴格財產限制,故名下縱有土地或是動產,但目前是仍以租屋型態居住者亦可申請租金補貼。
- 四、年齡限制:單身青年為20歲至40歲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而新婚與育兒家庭則無年齡限制。
- 五、最高租金補助金額(臺中市為例):1.單身青年,每個月3200元。2.新婚育兒家庭,每個月4000元。
- 六、持有住宅限制: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例如單身青年之戶籍內)名下無持有住宅者。
- 七、承租住宅用途:含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等合法建物。
符合上述要件者,檢附相關基本資料(例如戶口名簿影本、租賃契約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建物登記資料)向租屋處之住宅政策相關之政府機關(以台中市為例即為住宅發展工程處)申請,若申請戶數超過本次核定補貼之戶數時則會有評分與抽籤機制。
過去常有房東考量自身稅賦將加重變為不符合自住相關稅率,而使得租客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但目前政府機關已修法,可使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而本次亦為租金補貼之政策,故如有空餘屋之屋主,可考量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要件之民眾,即可安心出租、合法節稅。此外提醒在現行住宅法第三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需特別注意。以上新知新訊與各位分享交流,如有錯誤遺漏之處還請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