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醞釀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關於這個委員會和有法定效力的「真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差別,前文已經講述,當曾任局長的張炳良教授也堅持政府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實在想不到拖延下去的理由。而從政府的文宣,也有另一值得關注的重點:港府表示是參考了2011年倫敦騷亂的處理手法,才想到「獨立檢討」一著,究竟兩者是否真正可比?
倫敦騷亂發生於 2011 年 8 月 6 日,導火線是 29 歲黑人青年 Mark Duggan 被警察槍殺,引發大批民眾上街抗議,爆發點位於倫敦,但很快擴散至英國其他十一個大城市,包括曼城、利物浦等。事發突然、亦結束得突然,騷亂四日後就宣告平息,但短短數日,已造成 5 人死亡、超過 200 人受傷、4000 人被捕。事後英國政府不同單位及民間組織相繼成立調查小組,發表研究報告,特別是一個由朝野共同成立、成員包括首相與反對黨領袖的「騷亂社區和受害者小組」最受注視。然而,這小組並非根據《調查法》成立,也就是沒有調查權,大概這就是特區政府特別點名仿效倫敦騷亂處理手法的原因,卻也是偷換國際案例概念(例如法國黃背心、南非和解委員會等)的又一例。
倫敦騷亂,確是可量度的社會經濟問題
倫敦騷亂以這樣方式解決,並非因為英國有任何特別大的阻力,令獨立調查委員會不能出現。倫敦騷亂的Root Cause相對清晰,死者的移民背景,延伸出移民問題、種族問題、失業率高企、經濟低迷、貧富懸殊等倫敦北部常見的深層次矛盾,基本上,和騷亂行為本身直接呼應。騷亂雖然只短短四日,卻造成了 30 億英鎊的天文數字經濟損失,當中不少是趁火打劫造成,第一天就是大規模搶劫店舖;與香港運動相比,即使後期出現了更多衝擊,但後者始終是象徵性的、傳訊性的,而不是物質性的,兩者分野,可謂大相徑庭。因此英國的研究焦點,聚焦經濟問題,不像香港的制度性問題,並沒有失焦,而這確實需要大量量化分析;當騷亂的破壞與經濟掛勾,自然有更多數字可以演繹,例如騷亂地方的人均收入、幫會秩序、被槍店舖造成的損失等,都足以構成correlation study。這類研究內容,在香港的後物質案例,基本上不存在。
關於警察方面,從香港的區議會選舉結果可見,運動依然有廣泛民意基礎,對警察執法的反感,更逐漸成為運動後期的主要動力來源,這裏的張力,就是政府高層也不得不坦承,正是香港「不能」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主因。反觀英國群眾就是有不滿警察之處,也普遍不太支持倫敦騷亂;英國警察處理騷亂的執法問題甚多,但武裝程度,卻未能和今日香港警察相提並論。倫敦騷亂爆發後,民間甚至有人主動倡議警察使用水炮車、橡膠子彈去「止暴制亂」,只是英國政府拒絕,時任內政大臣的文翠珊更說「英國警察不會靠水炮車,因為他們是靠與民眾溝通來解決問題」。
關於這一點,英國警察言行一致,講求公眾與警隊之間的互信,負責人群控制的警察普遍不持槍,民眾的不滿是警政腐敗、不誠實、選擇性執法,這些自然都是嚴重問題,但這和香港出現大量當事人實名投訴警察濫暴、警察卻蒙面而不配戴委任證以致難於識別,或涉及疑似違法、而不被追究的內容,性質全然不同。最後,英國方面的檢討結論是不使用「足以構成無差別傷亡」的水炮車,現任首相約翰遜當時購買的三架二手水炮車,最終也被繼任人出售,這些處理在今天的香港看來,已是天方夜譚。
英國警監,卻容許由下而上的改革
倫敦騷亂的檢討報告,對警察的角色並不迴避,當地警監局報告更提出警方、民選代表應一同改革警政,制訂處理騷亂時的武力指引,也就是開放了警方指引的制定權力予整個公民社會,有真民意的加持。有了這些前提,其他設計警察的研究、檢討,才有價值。加上英國制度相對公開透明,沒有太多「你懂的」禁忌,但香港的案例但凡涉及高層決策、甚或一國原則,則自動成為敏感話題,充滿邏輯上未能自圓其說之處。也許是狐假虎威之故,香港警察逐漸變成外人查不得、連特區政府高層也批評不得的半獨立王國;香港警監會在全體國際專家辭職後,依然故我,閉門造車,毫無公眾參與的元素,結果和英國相反,只會令公眾對有法定效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訴求更大。
雖然倫敦騷亂的報告都沒有調查權,政府對報告也不是完全理會,但起碼前瞻了未來一旦出現騷亂的處理手法;而能夠作出前瞻,因為英國各界都有「應該走下去」的共識。今年 9 月,英國政府在社會壓力下,公佈了極具爭議的「黃鵐行動」(Operation Yellowhammer)計劃文件,假想英國進入硬脫歐後,因為交通、經濟等問題,而出現斷水斷糧一類危機,陷入至少三個月混亂情況,結果可能出現大動盪。這樣的沙盤推演,和處理方法的提出,不少就是參考倫敦騷亂的研究報告。但特區政府的檢討,根本連社會各界如何走下去、走向甚麼方向、乃至是否要走下去,也統統沒有共識,如此前提來檢討,只會吃力不討好,白白浪費了社會期望,何必?
總之,倫敦騷亂通過如此這般方法善後了,也是「不完美、可改善」,但橘越淮而枳,不等於香港可以依樣葫蘆;反之,世界各地絕大多數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案例,甚至包括近日第三世界的蘇丹、伊拉克,卻不為特區政府考慮。這種選擇性應用國際關係的態度,對解決問題並無幫助,在民智大開的今日香港,也不可能蒙混過關。說到底,世界各地、古今中外,有沒有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也這麼吃力的先例呢?
明報筆陣,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