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市場上多了不少具特別宣稱的保養品,像是針對敏感性肌膚用、醫美術後用、異位性皮膚炎用、脂漏性皮膚炎用或是酒糟肌用。雖然目前法規上針對這些產品宣稱是否屬實,並沒有相關說明,但在「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中,則是有提到化妝保養品宣稱,不能提到有關「治療/減輕/改善/預防」疾病的訴求。 於是山不轉路轉,既然這條路行不通,那宣稱產品可以紓紅、舒敏、退紅、抗炎或縮血管可以嗎?這是否可行合理呢?以下將做簡單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