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與虛擬貨幣法律專題 (十七)
金融創新業者的法律誤區-FinTech業者的迷思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拜科技進步所賜,商業模式不斷地推陳出新,除了共享經濟、平台經濟逐漸改變人們生活的諸多面向外
[1],金融產業的服務創新也為傳統的交易模式帶來諸多的變革。然而在這些變革的過程中,如何與現有的法律規範進行調和,便是業者與主管機關必須共同面對的挑戰。在過去幾年,我們可以見到新型態的商業模式與既有的法律規範產生扞格,例如UBER與交通部產生的爭議
[2]等。而在規範管制密度相對高的金融產業,其對於Fintech創新團隊的阻力相形更大。有論者
[3]甚至認為在FinTech的領域中,沒有踩在法律線上的創新就不叫創新。此說法體現了創新與舊制度間產生衝突與矛盾的必然性。許多國家為調和金融創新與監理制度的衝突,讓新創業者的構想不致在一推出即被扼殺,推出了金融監理沙盒制度,提供金融創新業者在推行新服務、新產品時可在沙盒中豁免監理法規的適用,並觀察業者與主管機關的互動,省視法規修訂之可行性與必要性。我國也在此風潮中完成監理沙盒制度之建立,其正式名稱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已於2018年4月30日正式施行,並陸續有許多業者進入沙盒。
即使業者兢兢業業地配合主管機關法令遵循要求,仍然有可能在經營業務的不同階段,或因為不同的行為而踩到當局的紅線,進而被追訴法律責任,所以並不是成功提出創新且合規的商業模式即可高枕無憂。本文將以2018年8月發生的金融新創公司櫻桃支付(CherryPay)被檢調搜索並查扣財產,以及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公司主打的新服務被金管會禁止的案例,簡要說明即使業者的商業模式被主管機關許可,然而因為服務使用者利用業者所建立之平台進行非法的行為;或者業者所為的創意行銷手法,實際上的運作卻違反相關法律,業者仍可能身陷法律風險之中,法規遵循必須隨時注意而不可不慎。
櫻桃支付為2016年成立的新創團隊,其商業模式係採取點對點(P2P)的跨境支付與匯兌的媒合平台。提供在不同國家的雙方,於無任何實質外匯也無任何損失的情況之下,滿足雙方互相在本地代付的需求,成為即時與廉價的國際轉帳代付管道
[4],解決了一般人在換匯時可能遇到匯率無法預期、手續費高昂,以及不夠即時等問題。除了其團隊在2017年入選新加坡金融科技新創加速器SBC(StartupBootCamp)前十名,成為台灣之光外;在國內,其亦受到資策會主辦的金融科技創新基地(FinTech Base)的提拔,成為由產、官、學共同孕育的新創團隊。然而,在2018年8月時,由於詐騙集團透過櫻桃支付的平台進行非法匯兌業務,將贓款兌換至支付寶或人民幣,平台遂成為洗錢的工具,因此櫻桃支付遭到檢調單位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一項
[5]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查扣電腦主機、伺服器、帳冊,以及帳戶中的款項等
[6]。
另外一個案例則是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公司,其係成立於2015年的新興支付平台,使用範圍廣至便利超商、超市、點餐、候位、叫車等。街口支付在2018年8月預定推行有台版餘額寶之稱的「街口託付帳戶」服務,主打年收益有1.2至1.8%,以高於定存作為使用者儲值的誘因。然而此舉被金管會認為違反「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及「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自律規範」等規範
[7]而要求停止該活動
[8]。這項活動的宣傳也因為行銷用詞可能涉及銀行業務,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業不得收受存款之虞,因而觸動主管機關的警鈴,以釐清本案究屬「存款」還是「儲值」。如果是前者,因為街口支付並非銀行業,其並無權限為此業務;若為後者,則因為儲值不能有固定收益,因而觸犯電子支付之相關規範。最後,即使街口支付聲稱其升級「街口託付帳戶」僅為行銷活動,透過花錢補貼會員來強化客戶忠誠,但此活動仍無疾而終。
以上兩個案例皆顯示了金融業者雖然成功地將新興商業模式推廣至市場,在既有的現況下注入創新的活水。然而其後續的一舉一動仍然受到主管機關嚴密的監視,動輒可能踩到主管機關的紅線。櫻桃支付雖然主管機關尚且認同其商業模式之合法性,但它最後因使用者將其平台利用於非法行為,而面臨法律上的追訴。因此業者除了自身的商業模式必須合於法規要求外,如何建立內控規則(例如洗錢防制或KYC機制等)以降低使用者利用平台而觸法造成的法律風險,亦是業者時刻需要注意的地方,透明化將成為P2P業者之基本配備。另外,業者可能會在既有合規的創新商業模式下,因應潮流、節慶,或市場競爭對手而進行創意行銷活動。惟行銷手法以及履約方式,可能會因為在金融監理管制下,「誰」能做「什麼」的規範不同,而有可能觸法。例如前述之街口支付案例,在法規範下是僅有銀行得收受存款給予利率,如果是由與其合作的銀行提出綁定「街口託付帳戶」的優惠利率,而非街口支付本身,或許法規下可以操作的空間就比原先的大,而得以順利進行該行銷之活動。
創新的金融商業模式可以為現代人帶來許多更為便利的服務,然而創新與既有法律規範衝突的必然性,以及在此衝突下存在許多未解的灰色地帶。在這些衝突與灰色地帶中,建議FinTech新創業者除了在商業模式的法令遵循外,亦須注意自身使用者的管控,在既有合規的商業模式下進行新的促銷活動或是祭出各種優惠時,亦須尋求法令遵循上之建議與調整,以免造成始料未及的法律風險,最後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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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 S.H. Wu 吳筱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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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UBER作為第三方平台,以媒合司機與乘客締結運送契約,為計程車服務業帶來重大的衝擊,其以手機app即可叫車的便利性與以使用者滿意度為導向的服務,使傳統計程車業者於市場備感壓力。AirBnb則是作為媒合出租人與承租人締結租賃契約之平台,為旅客在飯店與民宿之外,可以有更多體驗在地文化生活的住宿選擇。
[5]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7]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不得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自律規範第5條:「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以行銷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二、攻擊或詆毀同業之文字、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