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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話|民法的權利主體-法人(一)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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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實務上運作狀況!
民法第25條規定: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一、法人與自然人的差異

已經有了血肉之軀的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為什麼法律還要創設出「法人」的概念呢?
(一)畢竟在社會上,團體的組成一定都有其目的,為了要達成目的,很難不與他人交易或其他商業行為。比方說,購買桌、椅、電腦設備等,向他人承租辦公室等。所以法律承認團體在成為法人地位時,具有「權利能力」,可以承擔義務、享受權利。(民法第26條)
(二)個人與團體在負擔法律責任時的概念並不相同,在法人的情況,將法人的法律責任限定在法人的財產,避免個人的財產受到影響。如團體向他人承租辦公室,但是沒有付租金,此時,出租人在經過訴訟後,強制執行時,僅能以法人的財產範圍去做執行,而無法執行團體中自然人的財產。
(三)由於法人的組成是有其目的性的,且相較於自然人,法人更是可以長期的存續(雖然組織中的成員會變動,但法人這個外殼依舊存在),況且法人在社會上有其自我活動的領域是自然人無法達到的,比方說,政治團體、研究機構、金融機構、私立學校、醫院、科技、弱勢者的保護團體等,在社會上都有其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法人的種類

法人並不是只有一種,因為各種法人的功能性,而有其種類上的區別,而區別的目的是在於為了確保每種法人在社會上的存在目的都有機會達成。
(一)公法人
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縣市或直轄市),但公法人非在民法規範的範圍內,所以不多介紹囉!)
(二)私法人
依私法(民法或民事特別法)所設立的法人即為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1.社團(民法第45至58條)
(1)社團是以「社員」(包含了自然人及法人)所組成的法人團體,也就是人的組織體,在設立時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的共同行為所組成。
(2)依設立目的不同,分為「營利社團」及「公益社團」。例如,公司為營利社團,而工會、農會、漁會等則為公益社團。
(3)「營利社團」及「公益社團」分別有其設立的法源依據,分別見於民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民法第45條中關於「特別法」則例如要設立公司這樣的營利社團時,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益社團在登記前要向主管機關(視目的事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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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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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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