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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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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學時上民法總則時,授課的教授上到這部份時的開場白「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前睡著的人」,而每次在當事人諮詢時提到自己要向對方請求東請求西請求各式各項五花八門的請求權時,身為專業律師的我們,首先就要想到,這請求權有沒有超過消滅時效?在受到對方主張並請求權利時,如果發現了對方主張的請求權超過了消滅時效,這可就像是天上掉下來的無敵星星一樣,什麼都別說,幾乎是直接秒殺!

壹、消滅時效

一、意義

消滅時效簡單來說,也就是指「請求權」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因而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也就是說,為了保護一定法律事實狀態,維持社會秩序,賦予了債務人在請求權經過相當期間以後,可以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二、說明

「消滅時效」是針對民法上的「請求權」而設計,是關於權利的請求(相對於事實形成或消滅的「形成權」適用的「除斥期間」),消滅時效是可以中斷、甚至重新起算的。
在「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後,原本的請求權並沒有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了一個「抗辯權」,可以拒絕債權人權利的行使。所以說,如果債權人提出請求,即使過了消滅時效,權利依然存在而不會消滅,如果債務人還是給了錢,事後也不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要求債權人返還。

三、法律規定

基本規定在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一般來說,最長的消滅時效就是15年,而基於其他個別請求權的規定,則有一年、二年、五年不等的短期時效。這些個別適用短期時效的請求權,將在後面慢慢說明。

四、案例

我在十五年前借了某A一百萬元,十五年後我突然想到了,就向某A請求。這時某A理所當然可以主張「ㄟ超過十五年囉,時效消滅我不還你囉」;但如果某A就這樣還了我一百萬元,事後也不可以再主張時效消滅而從我這把一百萬元要回去。至於時效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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