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比特幣的基本面討論虛擬貨幣熱潮與背後的問題

2021/04/2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隨著Coinbase在今年4月14日正式上市,將比特幣的市值帶上63,000美元歷史新高,儼然為現今最熱門的投資題材,其帶動的周邊經濟效益不勝其數,然而,所有人都明白任何物品的價值必須由市場的交易決定,市場的交易由互換所需所決定,如同特斯拉最初的獲利商業模式在於碳權的管制與罰款帶動了碳權本身的交易市場,比特幣在於現實世界的交換需求到底在哪?如何支撐這種投資標的的基本面,本篇從投資的角度探討虛擬貨幣在非法行為所扮演的角色。

比特幣的需求在哪?

維基百科對於比特幣的論述是:有觀點認為,比特幣的問世是人們憎恨商品經濟中國家主權貨幣超發、以及貨幣政策干預、嚮往禮物經濟中社群共識貨幣自主的結果;比特幣的匯率是全球投資者增加或者減少的反應。
但對貨幣自主的嚮往已經不足以說明這樣的投資狂熱,雖然人們憎惡貨幣被政府有意識的操作,但不得否認的是貨幣的價值來自於政府賦予,這是比特幣價值空虛觀點的基礎,事實則是比特幣至今能完成的實體交易個案屈指可數,比起貨幣性質,市場將之視為保值品的成分更多。
中興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所教授許志義提出了另一個需求觀點:跨國交易的軍火商、販毒集團、走私貿易、規避外匯管制,乃至於洗錢避稅及各種作奸犯科者仰賴各種虛擬貨幣完成上述行為的「剛性需求」(rigid demand)使用者,才是真正造成市場價格大肆飆漲的關鍵要素。(哈佛商業評論2018年3月號,為何比特幣2009年至今暴漲逾兩千萬倍?)
加密貨幣相對於實體貨幣,競爭優勢根本在於去中心化(實現貨幣自由同時也帶來隱匿性)、網路媒介(去空間限制)及交易成本,衍生出新型保值品及特殊剛性需求兩種需求面,為了對應貨幣寬鬆政策與為了組建特殊金流管道兩個想法,結合出了現在的虛擬貨幣漲勢。

「炒作」行為的多重意義

雖然推論資金進場的理由已經有個雛形,但已經對那些「剛性需求」使用者來說,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就是兌現。
比特幣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或金融機構保證其價值,即使交易能夠隱密進行,只要「匯兌」行為不容易成立,那麼對實質上希望藉由比特幣完成洗錢行為的使用者就還是有那麼些麻煩,如果要完成「匯兌」,需要的就是買家,而且最好能夠來自許多不同的國家,更能方便交易順利完成。
於是炒作行為就是其中必要的一環,利用貪婪的人心爭相交易獲取投資利益為比特幣提供「匯兌」的現金流,同時因為投資需求讓收取現金買幣的「幣商」數量不斷增加,使得買賣幣變成市井小民的投資日常,讓「買幣」、「交易幣」、「賣幣」變得容易且不容易查出因果,卻又達成了一個連續性的洗錢及低成本跨國匯兌,才真正意義上的完成了整套系統。
難以置信的漲幅與媒體的渲染,讓每天有難以估計的投資人湧入比特幣市場,眾多的「掏金客」由於區塊鏈計算「挖礦」的附加報酬所建立的「礦場」支持著熱絡的比特幣交易,同時也為這些交易提供絕佳的分散環境。伴隨著投資的需求,金融機構也加入了行列,同時兜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法人、名人搶搭話題熱度,更助長了交易的頻率。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跨國販毒集團依舊讓人頭走向隨處可見的「幣商」,交易比特幣,然後轉讓給另一個國家的接應對象,交易過程無法由第三方紀錄,接應對象再登上比特幣市場,堂而皇之的掛單成交換取現金,沒有銀行轉手的匯兌手續費及海關的麻煩,直接拿到現金。
對他們來說,花成本炒作比特幣打造「龐氏騙局」獲利只是邊際效益,重點是人心貪婪所維繫起的金流管道。

討論的同時,問題已經在發生

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019年11月29日就發布過破獲詐騙集團以地下匯兌及加密貨幣的形式進行跨境資金流動,案中所用的泰達幣(USTD)是一種由穩定幣發行商 Tether 所推出的幣種,基本維持與美元 1:1 的匯率,並且宣稱有為發行幣保留儲備金,這個案例令人警示的是在於發現此類特殊違法行為的過程並非由金流發現,而是從證物中發現,必須戒慎恐懼的就是經過修飾的違法行為恐怕難以被察覺。
可以想像過去發生在藝術品、貴金屬、礦物等保值品的洗錢戲碼,換了個自帶避免監管性質的媒介再度上演。
2019年6月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在佛羅里達召開會議,通過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防制規範。剛落幕的G20峰會,全球政府共同宣誓,要監管虛擬貨幣產業。當時的美國財政部長梅努欽發言:「根據新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將被要求等同金融機構相同的反洗錢、反資恐規定。」
我國則在2013年定義虛擬貨幣為「虛擬通貨」,並要求銀行不得買賣比特幣,也不可利用為第三方支付,目前則更新定義為有價證券,納入《證券交易法》管轄,按金管會2019年6月27日發布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最終監管框架如下:
  1. 金管會規定募集金額在3,000萬以下STO交易平台業者,應申請自營商執照,申請條件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以及「營業保證金為一千萬元」。
  2. 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1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次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3. 在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方面,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平台業者應與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且必須每日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等交易資訊給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備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必須提供投資人查詢STO餘額服務,以協助各投資人確認其STO交易資訊之正確性。
但明顯可見監管並不容易,我國策略上主要避免以虛擬貨幣作為詐欺題材的情狀,對於投資虛擬貨幣無可避免民眾參與,限縮兌換法幣管道也漸漸螂臂擋車,國際或許已經出現監管的聲音,但本身就難追縱交易流程,再加上被投資行為所層層掩蓋的金流,實則該如何對應惡意行為,仰賴社會集思廣益。

結語

筆者認為相對可能涉及非法行為的虛體貨幣交易特徵在於不對稱的交易量,合理的投資行為並不會流通持有幣,如我國暫不認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局有貨幣性質,立法要求代理商登記並納管投資行為,禁止非法匯兌比特幣,從中探勘異常行為,在犯罪防治上能建立防範措施,同時也更有利於訂定稅收基準。
如今比特幣已經「大到不能倒」,大型投顧、企業、投資人紛紛加入,任一國政府短時間不可能為了任何理由採取任何行為造成比特幣結構性崩盤,宣告認定虛擬貨幣為投資性金融商品為社會的必然,許多潛藏的問題已經不是可不可能而是早晚會發生,新創產業、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全,已經需要更完整的配套措施。
筆者把稿放上來時,我國已經決定在7月將虛擬貨幣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納入「洗錢防制法」管轄。
Chris
Chris
沈迷科技無法自拔,塵世間一個迷途科技小警察,目前參與某科技之都的智慧城市小組,人生夢想是希望能把來自各路大神的科技靈感實踐,座右銘是:讓事情變得更好,就是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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