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2. 「主權」在不同情境下代表的意義。
3. 「捍衛主權」到底是在捍衛什麼?
1.「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現代主權國家的概念,上週直播有說到~大家可以去聽~ 回到17世紀之前國家與現代國家最大的差別,以前的國家不像是現代認知的人民一起建立的國家,以前比較像是一個家族力量夠強而成的集團,控制一大塊土地,管理土地上的居民跟資源,就變成這個家族的財產,所以以前的人民沒有甚麼人權。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慢慢走向武力爭奪贏的人決定一切,變成某個特定族群成為有資源有錢有人民跟隨。
但是久而久之,人民會覺得為何由這種家族把持? 當進入和平狀態的情況下,會有更多人民思考,為何要聽命於當權者的武力。
這時候就會有人訴諸更強大卻又無法反對的存在就是神。就像中國有說天子,歐洲會說神明在地上的代言人君權神授。所以後來國家掌權者演變成自己是來自於上天賦予的能力,從原本弱肉強食,變成神的旨意,要人民繼續服從。
在西發利亞和約出來以前,原本主權比較像是君主權。直到西發利亞和約出來以後,才產生君主權平等的概念。sovereignty 衍生自 sovereign,而 sovereign 原本是君主的意思,所以 soverignty 本來指的是君主權。
如果大家都信奉同一個宗教的話,成為這個君主,就必須要得到神的承認。舉個例子,得要教宗承認才等於國王加冕完成,代表君權的各種象徵也是由神職人員交給新任國王/女王;總之,因為篤信君權神授,所以新國王/女王登基時,一定是在神職人員的見證下進行,也因此才產生國家有國教,教宗也可以影響政局的情況出現。
古代還有種情況是王室後繼無人的話,就變成是神不認同這個家族,會因為沒有繼承人,這個國家就滅亡了,所以殺光王室所有人等於滅國跟王室子嗣還活著一個人就被推崇成為可以復國的機會。
從君權神授的概念,到後來轉變成人為建構出來的、透過契約建構的東西,變成跟統治者君權神授脫離的概念,國家法人格satehood這個概念就出現了。
當國家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概念出現了,大家還不太了解,後來出現法國大革命,從這誕生了共和國Republic的概念。
法國這個國家概念成功與國王/王室做了切割,也影響到其他國家。國家的概念變成共同體,人民意識到國王不見了也沒有不好。法國大革命對歐洲其他國家也造成很大的衝擊,其他國家君主也會擔心,如果被國家人民給解決掉,國家還會存在的話,那自己可能也會被處理掉,因此不能再把人民視如草芥,人民、民權概念也漸漸被重視。
君主的頭也是一刀,平民的頭也是一刀,處理的方式一樣,都會死。所以就被人民意識到君主神性沒那麼偉大。人民觀念解放,也影響越來越多國家政教分離。
2.「主權」在不同情境下代表的意義
國際法上的「#主權」這個詞在「#國家主權」跟「
#領土主權」的意涵不盡相同。
在「國家主權」的場合,主要指的是排除他國干涉、對自有土地、人民、內部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而國民主權是指在國家主權內的人民具有的人民權力,透過國民由下而上建立出來國家主權的權利。
在「領土主權」的場合,則更著重於對相關地區是否具有合法的「權利名義」,從而可以將該地區認定為領土,從而實施「排他的管理權力」。
所以我們會問「某國是否『擁有』某地的『領土主權』」,然後會說「某國是否能『行使』排除他國干涉的『主權』」。
#領土主權擁有者 必須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對國家內部的土地行使的權利,就是所有權的概念,因此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再從這個領土主權上行使國家主權。
那要怎麼取得領土主權?國際法上有的是無主地先佔、割讓,或者國家內部透過天然形成而增加的領土。
其實許多人分不清楚「台澎主權歸屬未定」是指:領土主權。
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最終處置就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是指領土主權。
Chapter II. Territory (領土);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澎領土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3.「捍衛主權」到底是在捍衛什麼?
陸委會說的捍衛主權,就是指捍衛中國的領土主權的意思,因為陸委會就是一個中國主權國家兩個政權的鐵證。
中華民國政權主張的捍衛南海的主權,是指領土主權跟領海主權(12海浬),ROC主張十一段線包含南海裡的所有島嶼,但實質控制只有太平東沙。但主張歸主張,法律上是否有這個權利,還需要仔細看舊金山和約,像是太平島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ROC只是具有治理權沒有其領土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主張,則是基於中華民國政權主張南海十一段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以中華民國政權十一段線的主張為基礎,改成南海九段線。
主張南海十一段線是中華民國政權的跟主張南海九段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兩個情況,這個線不是國際法規定的喔!這個也跟經緯線無關喔!地圖地形圖是地球科學;國界、領域界線是政治;國際都承認的國界、領域界線是國際法。國界、領域界線必須要有國際法根據才有可能得到國際承認,不然就只是自爽而已。
(補充:南海島嶼一堆,主權歸屬狀態本來就不明確,美國不可能支持中華民國政權對整個南海有主權,之前看過有人主張「在1946年當下,美國是支持中華民國在整個南海行使主權與治權,甚至還允許中華民國海軍使用美援軍艦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島。為什麼在過了74年後,美國從原本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的11段線主張,變成連今日中共的9段線都認為是不合法的呢?」,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中華民國政權能夠接管其中部分島嶼,是因為那些地方在二戰期間是日本實質控制的地方,屬於盟軍佔領代管範圍,美國協助中華民國政權執行佔領代管而已。)
再舉例,釣魚台領土主權就國際法角度來看是屬於日本的,這個爭議差不多50年左右。1970年以前中華民國政權並沒有說過釣魚台這個詞只有出現尖閣群島,直到聯合國在1970年在釣魚台發現天然氣資源,中華民國政權才主張釣魚台是它的。
同樣的島嶼,在日本的地圖上寫尖閣群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跟中華民國政權地圖上寫釣魚台,島嶼圖是地球科學,名稱尖閣群島/釣魚台是政治;判斷到底應該是尖閣群島/釣魚台是國際法。
因為主權平等原則,若要訴諸國際法庭必須要雙方主權國家同意交給國際法庭仲裁,誰都不能勉強別國參與訴訟,而日本1972年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在日本眼中並不是主權國家,不是國際法庭適用的主權國家可打官司的對象。
以下補充好重要的名詞解釋:
大多數人口中的「
#主權」,指的就是一個「能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這個「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如果是由國家對自己的領土、人民及國家內部事務在行使,那就是「
#國家主權」;但如果是對不屬於自己的領土、人民及其相關事務在行使,則可能是在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像託管國對託管地的治理,或戰勝國對戰敗國領土的佔領管理;也有可能是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在非法侵略的戰爭中對他國領土及人民實施的佔領及管理。
更精確地說,「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能力』」並不等於「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基本上,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是屬於「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能力」的狀況;而在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則是「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power 權力;right 權利;capability 能力
capability + right = power
主權是一種power權力,它是成為主權國家之後會具有的。
一個具有實質意義的政權至少擁有「能力」,而「有沒有合法權利」使用這個能力,決定是否具有權力;換句話說,沒有實質治理能力的政權,只是自己組爽的,例如台灣民政府。
title權利名義;right相關的一切權利;claim一切的主張請求
title 生出right ;right 生出claim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取得相關土地的 title,從而取得土地的領土主權,進而可以主張相關土地是自己的領土;換句話說,具有 title 之後,從 title 中生出 right,此時與自己所擁有的 capability 結合就能行使 power。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著一個政治集團可以來主張的。
若要類比的話,「領土主權」比較像是「所有權」,國家擁有的領土主權,就像我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這樣。
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想代表的中國國家,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但中華民國政權有「被授權」可以來治理台澎,這是治權,就像社區管委會聘社區物業管理公司,授權它來管理社區,但它沒有大樓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