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的騙局

2021/05/03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中華民國政權很愛說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中日和約》,所以台灣回歸給中華民國。
這是大錯特錯!
以下從歷史脈絡中的客觀史實依序談起: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為《開羅宣言》是中國代表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
但《開羅宣言》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開羅宣言》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因此這《開羅宣言》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分贓討論約定,日本並未參與《開羅宣言》討論跟同意,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
《開羅宣言》用意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日本投降後所提出的看法,是一種意向聲明。在法律上來說只是聲明,只是在當下對相關參與者的想法,這個拘束力並非不能改變,因為只限於當時情況,假設參與國家出現變卦或者結局不預期,情勢變更就會失去意向書的拘束力。若要堅持它是條約,但拘束力只對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沒參與討論的日本來說是沒有拘束力。

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波茨坦宣言》是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代表蔣中正(未與會,只簽署),蘇聯領導史達林(對日宣戰後才簽署),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內容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內容,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

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中華民國政權在當時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沒有辦法依據《降伏文書》取得台澎主權。
1945年9月2日是日本帝國日本與盟軍成員國簽署《降伏文書》,內容有提及《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內容有提及《開羅宣言》。《降伏文書》的目的是投降用意,表示:「我投降停戰,你們提出的條件如果有寫在和平條約,日本願意接受。」意即日本會無條件接受同盟國最終處置安排,但不代表馬上就把日本有的領土主權就進行轉移。
《降伏文書》只是雙方停止攻擊的停戰協議,戰爭真正的總清算是要透過和平條約來進行(對於大多數對日宣戰的盟軍成員來說,這份和約就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 1)》軍事佔領代管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以及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 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 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 (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 (Directive No. 1 )》,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 16 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一般指令第一號 》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換句話說,《一般指令第一號》中寫了:「日本你把這份 《一般命令第一號 》,即刻公布出去。」
(《一般命令第一號 》是 《一般指令第一號》的附件。)
那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進行軍事佔領治理,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不是國家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是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軍事佔領,所以不可能透過這個佔領來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佔領者並不會因此取得領土主權,只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要透過條約明確指出將領土主權轉移,才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就像,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機構)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台澎領土主權)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right)。

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San Francisco)
二戰後期進入冷戰高峰,在1951年9月8日同盟國48個正式的與大日本帝國簽署二戰責任清算的《舊金山和約》,這時候中國已經與當時《開羅宣言》那時情況不同了,中國進入到內亂兩政權鬥爭代表政府時期,因此中國主權國家(無論是中華民國政權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並未簽署。
《舊金山和約》是將《波茨坦宣言》中表達的意向具體化,但有寫出來的才算數,才具有國際法法律效力,因此中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政權)不能依據「沒寫在《舊金山和約》內容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舊金山和約》在 1952年4月28日 生效,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 b項:”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意即:「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歸屬」的規定成為一項「與《開羅宣言》原本的內容」相異的新規定。因此在台澎主權歸屬部分,依據「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開羅宣言》中「將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被《舊金山和約》中「使台澎主權未定」的約定取代掉;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英美兩國都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因此同意對台澎領土主權新的安排。
《舊金山和約》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所以『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政權並未代表任何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此,中華民國政權也不能透過任何手段將台澎住民全部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原日籍台澎住民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因為日本政府法務府所發布的「民事甲438號通達」而廢止,台澎住民因此成為國際法上的無國籍人。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依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如果波茨坦會議上同盟國單方面的記者會就能宣告你領土主權是我的,那我單方面開記者會宣告你房子是我的,那你房子要不要交出來?買賣不動產是靠單方面開記者會成交移轉產權,還是雙方共同簽約才能移轉?
日本白紙黑字與盟軍48國(超過聯合國創始成員國90%)簽署《舊金山和約》,已完成戰後領土主權劃分程序,並表示自簽署生效後日本放棄對台一切權利,亦無權再評論台澎主權議題,然後你要日本對你們的主張有何評論?日本就已說他們不會再評論了。
日本的降伏文書也只是投降的白紙黑字,不等於主權轉移,當時台澎人民依然還是日本國籍。大清帝國當年移交台澎主權給日本是白紙黑字馬關條約,當年怎麼做主權轉移,二戰後就該怎麼做,正式的把主權轉移簽訂在和約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打敗日本是盟軍,然後日本投降要割讓土地可以不用再跟盟軍開會就自己割出去嗎?不行。
日本1951年與48個同盟國成員共同白紙黑字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二戰結束後正式處分領土的條約。但裡面並沒有寫明將台澎主權移轉給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主張是以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為基礎。
既然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無法改變台澎主權未定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主張當然也無法造成任何改變。
要想擺脫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就是台澎人依國際法法理「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就可以向國際證明台澎與中國(無論是PRC/ROC想代表的中國)無關。
大部分台灣人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教育之下對這些一無所知,這就是「目前實際上正在發生看得到的事情」,而且也是讓台灣的國際地位一直停滯不前無法前進的根本原因。想改變這個狀況,想解決台灣當前國際地位的困境,就必須讓大家知道「討論一堆法條」不是無聊、無意義的事,讓大家知道今日台灣的在國際社會遇到的困境,就是不想討論、認為不重要的「一堆法條」所造成的。
其實在主權未定後面加個論,就是企圖把它變成一種論點。

但我理解課綱在轉型中的推進,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殖民洗腦下,「台灣光復回歸祖國」是主流認知,所以台澎人不能放棄去了解正確的史實。
主流認知把台澎真實存在的法律狀態說成一個論點,這樣中華民國支持者就可以反駁說:這個論點有多少人支持?國際上支持嗎?有學者支持嗎?
然後中華民國政權可以以「言論自由,尊重不同論點」來迴避別人依據台澎地位未定的法律事實提出的質疑。
所以「論」這個字是很狡猾的ఠ_ఠ
所謂的「未定論」的內容其實早就已經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所以並沒有「還沒定型」的問題。內容非常清楚,而且很單純。
「沒定型」的是具有不同立場、目的或認知的人,從這個「未定」狀態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觀點,其中有很多觀點其實跟「未定」是直接發生矛盾的。例如,有人一邊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又一邊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中華民國」就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因為,如果「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就表示台灣的地位是「主權獨立國家」,那又怎麼會有「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存在呢?
能跟「台灣地位未定」的觀點搭配而不發生矛盾的,就只有「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所以需要建國)及「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不屬於中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及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
事實上主權未定不只是「論」了。而是從 1952.4.28 (舊金山和約)到今天,實實在在,保護台灣近七十年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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