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蝦皮支付公司去年11月13日取得金管會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應自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也就是110年5月13日前,提出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如有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蝦皮支付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意即110年8月13日前,並以1次為限。
金管會指出,蝦皮支付公司向金管會申請延展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經同意延展至110年8月13日,但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廢止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蝦皮金流服務已改由集團旗下另一支付公司「樂購蝦皮」接手。而樂購蝦皮登記為支付業者,目前資本額為500萬元。
外界質疑,蝦皮此做法規避日均交易量金額20億元以上,須完成增資5億元的規定,且樂購蝦皮因之前並未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日均交易量的標準會重新計算,等於是採「以時間換空間」的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