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規定歷經了好幾次修法,現在採取了所謂「限定繼承」制度,不會讓繼承人背負過於沉重的債務,讓繼承制度更趨於公平!
筆者職業過程中,常常被詢問的問題之一是:「我爸爸/媽媽現在欠了一大筆債務,我需不需要幫忙還債呢?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上有一個「債之相對性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每個人都只要為自己的債務負責,不需要為他人的債務負責,所以父母的債務,當然也就和子女沒有關係。
但當父母過世的時候,如果沒有特定去拋棄繼承,父母的財產及債務,是會透過繼承的規定由子女承擔,因此現在民法繼承的規定究竟是什麼?以下會向讀者詳細說明。
民法第1148條第1項首先規定繼承人必須承受死者(也就是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假設父親過世,他生前所擁有的100萬元現金、500萬元借款債務,都必須由他的獨生子繼承。
但對於一般民眾來說,父親名下擁有哪些財產不難查到,至於父親究竟跟多少人借了錢,則是很難查證,所以很有可能那位獨子很開心的繼承到了100萬元現金,但當下根本不知道父親有積欠任何債務,直到半年後債主上門,才驚覺身上背負了500萬元債務。
因此民法第1148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繼承人對於死者(也就是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
透過這條規定,獨子既然只有從父親獲得100萬元遺產,所以父親不管債務有多麼龐大,獨子就只要在100萬元的額度內負清償責任就夠了。
限定繼承的規定,讓繼承人的風險降到最低,不用賠上自己的財產,但以下三種情況,會讓繼承人不能享受這樣的好處,請讀者務必注意:
(一)2年內死者(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民法第1148條之1另外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死者(也就是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父親過世時雖然留給獨子100萬元遺產,而在父親過世半年前父親曾贈與獨子200萬元,要列入獨子獲得的遺產數額,加總共為300萬元(100萬元 + 100萬元 = 300萬元),所以債主來追討500萬元的時候,獨子要償還的數額是300萬元。
(二)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可能會賠上自己的財產:
依照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等規定,繼承人不是閒閒沒事做,而是要整理死者(被繼承人)的遺產項目,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接著會進行公告,要求債主陳報債權,釐清死者(被繼承人)到底有哪些債務。
以上程序完成後,繼承人才可以進行償還債務的動作。
如果違反以上程序要求(例如未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沒跑回就偷偷還債),繼承人是可能要賠上自己的財產來還給債務,這樣就沒辦法享受到限定繼承的好處!
(三)有民法第1163條所列的三種不當行為:
如果繼承人有以下這三種情況,也不能享受限定繼承的好處(民法第1163條,此時必須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1.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實務上常常會碰到一種情況,明明沒繼承到任何遺產,但債主(最常見的是銀行),卻還是直接對我的財產強制執行?
會有這種情況是因為銀行不知道繼承人到底有沒有繼承到任何遺產,所以就先假設你有繼承到遺產,然後就直接對你的財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沒有繼承任何遺產的話,本來就不需要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償還半毛債務,因此務必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就會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還有另一種情況,我明明繼承的是父親的土地,結果銀行卻針對我的銀行存款強制執行?
同樣的道理,繼承所得的遺產既然是「土地」,那麼也就只須以該「土地」負清償債務的責任,我的銀行存款是我自己的固有財產,和繼承沒半點關係,不須要拿來償還債務,因此也務必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就會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結論
繼承的制度歷經多次修法,目前採取的是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避免繼承人承受龐大債務而一輩子無力負擔,但筆者也必須提醒讀者,「何時發生繼承」會涉及要適用什麼時候的法律(要適用新法、或是適用舊法),因此遇到繼承問題,仍建議須依個案情況詳細分析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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