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要繼承的債務多於財產,很多人會選擇拋棄繼承,但有些法律要件必須要遵守,否則就達不到拋棄繼承的效果了!
一、除了限定繼承之外的另個選項─拋棄繼承:
現在民法對於繼承的規定是採取「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說,今天親人過世了,如果您什麼事都沒去辦理,就是直接適用限定繼承的規定;但民法也提供了另個選項─拋棄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項),不論是親人的財產還是債務,一律都和您沒有關係,不少人認為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不過拋棄繼承,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效果,而是必須要積極向法院聲請,以下向讀者詳細說明。
二、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一)要向哪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由「過世親屬的戶籍地法院」管轄,所以切莫跑錯法院!
(二)要提出什麼文件給法院?
必須撰寫一份聲請拋棄繼承的書狀,聲請費用為1,000元,而且必須檢附不少文件,包括:
1. 過世親屬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需要正本而不是影本)。
2. 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印鑑證明(印鑑章則建議辦理時隨身攜帶並妥善保存)。
3. 填寫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4. 已通知同順序或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寄送存證信函的話,並應同時檢附回證)。
(三)什麼是同順序或次順位繼承人?
關於上面第3.及第4.都會涉及繼承順序及繼承人的判斷,有幾個繼承的規則須在此特別說明(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
1. 配偶一定有繼承權,但接著要判斷他/她要和誰一起繼承(當然如果早已離婚、或者配偶早就過世了,就不用討論配偶了)。
2. 誰可以和配偶一起繼承,必須看以下先後順序來決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有子女在,就不用管父母;子女不在,就由父母繼承;如果父母也不在,那就由兄弟姐妹繼承…以此類推。
3. 如果同時存在子女、孫子女,以子女優先。
4. 如果「某位子女」早已過世,那會由她/他的子女來代位繼承。
以下圖來說:
配偶「母」一定有繼承權,接著第一順位的「女」也有繼承權,至於先過世的「子」則由「孫」來代位繼承,所以上圖來說,有繼承權的是「母」、「女」及「孫」。
若讀者能掌握以上的判斷規則,那就有辦法製作「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同順序或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指的是「因為您放棄繼承而受到影響的其他繼承人」,以上圖來說,如果「母」拋棄繼承,會影響到的是「女」及「孫」,所以母就有義務把自己拋棄繼承的事情通知「女」及「孫」。
三、拋棄繼承的期限:
辦理拋棄繼承,必須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超過一天都不可以,請注意不是從親屬死亡之時起算,而是從繼承人知道這件事時起算,有時後繼承人因為久未與家屬聯絡,過了很長一段期間才知道親屬死亡,那麼就算親屬死亡已經超過了三個月,還是以「知道」時起算三個月內期限,但這種例外情況,就必須要檢附證據詳細向法院說明,否則被駁回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拋棄繼承若合法,法院會核發一個備查函,那就代表大功告成了!
結論
辦理拋棄繼承雖然不用開庭,但有不少繁鎖的細節需要注意,法院也常因繼承狀況的不同而要求補正資料,建議在辦理時,仍應尋求專業意見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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