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客族注意!夫妻無子女,配偶身故遺產竟要和他的兄弟姐妹分,財產想留給另一半,贈與、信託、保險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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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內容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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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故留下的財產卻還要跟他的兄弟姐妹分,民法竟有這樣的規定!?

許多沒有子女的夫妻以為「配偶未來沒花用完的資產可全數繼承」,直到要辦理繼承時才發現過去沒留意到民法遺產分配中「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規定,導致處理過程一波多折,鮮少聯絡的大伯、小叔、小姑、大舅、小舅、小姨子...紛紛出現全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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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陳先生與陳太太倆人沒有子女,雙方名下各有3000萬資產(房子、存款、股票...),假設陳先生身故,那麼他的遺產繼承未來會有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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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太太知道這些民法規定(民法第1138條、1144條)時覺得相當不合理,聲調略帶激動得說「我先生留下來的錢要跟公婆各分1/2其實倒也還好,畢竟子女照顧父母天經地義,但已經各自成家立業的兄弟姐妹平常其實也不常往來,沒想到未來居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還好林先生與林太太早早瞭解了這項民法規定的影響,感情很好的他們決定事先做好安排,讓彼此未來留下來的資產能真正照顧對方。

夫妻無子女遺產分配若未來不希望與配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財產轉換並預先指定」是相對容易執行的方法。

夫妻無子女遺產分配不想分給兄弟姐妹,可行嗎?假設沒寫遺囑,所有繼承人談好就行了,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就按照民法應繼分所規定(詳見上圖“遺產分配中的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分法來分配遺產;如果有寫遺囑,原則上就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但是受限於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擁有繼承權的兄弟姐妹其實是可以在時效內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取得部分遺產,除非有剝奪繼承權的事由發生,因此若未提前安排,未來也只能看看有沒有機會利用行使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淨值,也許能夠讓配偶的兄弟姐妹少分一點。

「財產轉換並預先指定」其實就是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換為其他形式交付,完成轉換後的資產,日後將不被計入遺產計算,這麼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將特留分最小化將留給另一半的財產最大化

贈與、信託、保險都能夠做到「財產轉換並預先指定」的功能


生前贈與

夫妻間的贈與是免稅的,因此透過贈與直接將財產交付給配偶(受贈人)方便又省稅。

需注意事項:

  1. 財產贈與他人後日後若要要求返還贈與物難度高,可能還必須經過法院判決。
  2.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視為遺產,繼承人無法取得應取得的特留分,不足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還是會從遺贈的遺產中補足,另外此贈與也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金錢或不動產他益信託

夫妻任一方擔任委託人成立信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金錢、股票、不動產...)轉予受託人(通常為信託業者,例如銀行信託部門)管理或處分,由配偶做為受益人享信託利益,其實這也屬於贈與的一種形式,但非直接贈與,而是屬於一種形式上的移轉。

需注意事項:

  1. 信託能一次處理的財產種類多,但交付信託後的財產未來將由受益人領取利益,好處是,若要收回財產僅需終止信託契約,相較於直接贈與的方式回來得更有彈性。
  2. 他益信託也是一種贈與的形式,因此若死亡前2年內所簽訂的他益信託,亦有可能需併入遺產計算(請參考上述注意事項2.)。
  3. 將財產交付信託會有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簽約費以及每年2‰~6‰的管理費,視信託金額以及信託複雜度,各家銀行收費會略有不同。

人壽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夫妻間可透過保險規劃,以配偶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來這筆留給配偶的資產就不受限於特留分,不必再與其他繼承人進行分割。

需注意事項:

  1. 保險僅能處理現金資產,若希望其他資產透過保險來做規劃,必須先轉換為現金。
  2. 體況較不佳的人想採用保險來進行規劃能挑選的保險商品較有限。
  3. 人壽保險有不同的類型,想留給配偶多一點錢可選擇高倍數保障型的商品,若想累積資產自用,剩餘的錢再留給配偶,可選擇儲蓄型商品、投資型商品,合適度因人而異。

生命長短難以預估,夫妻之間誰先從人生畢業,就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也因為這樣,實務上其實難以有完美的規劃方式,無論是透過贈與、信託或保險來處理資產,能夠趨近於理想就就很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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