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寫了「離開前的最後一堂法律課:寫遺囑的必備觀念」後,身邊不少長輩居然有看。其中一位平常有關注保險規劃的長輩來問:是不是可以用保險避開民法特留分規定,將主要財產給一個小孩或其他人? 是的,實務上其中一種方法就是買保險(先聲明,這篇沒有保險公司葉佩雯)。 前幾年有個真實案例:有位住在北投的阿桑生前買了94張一次躉繳的投資型保單,94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都不是法定繼承人,而是指定某宗教團體。可是國稅局認定94張保單非人壽保險,核定94張保單保險金額計1億6千萬元,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的遺產,要求阿桑的兄弟姊妹應繳納2千多萬元遺產稅,阿桑的兄弟姐妹真的繳清。可是,阿桑生前投保四家保險公司還是將保險金給指定的宗教團體。阿桑的兄弟姊妹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結果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有理由,判決兄弟姊妹敗訴。 用保險把財產給小孩時記得... 參考法條與資料: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黃詩淳,〈社會變遷與繼承法的新議題〉,《月旦民商法雜誌》,2019年,頁8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