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海底沈船打撈」到底是投資還是詐騙?

2021/09/2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投資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手法也是日新月異,但是台灣真實發生過一起「海底沈船打撈」的投資詐騙案件,過程極度離奇,甚至直接帶你去「南非考察」。
如果是你,會相信這是一起真實的投資案件可以賺取高額的獲利?還是會認為這是騙人的詐騙案件呢?
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判決(目前本案尚未確定,於110/8/25由最高法院發回審理中)認定的本案過程,有一名朱姓男子在101年4月間與陳姓男子專程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自稱「王查理」之人、新加坡人綽號「寶哥」等人會面,討論利用王查理等人所主導設計的「○○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在台灣招攬,打算對不特定的民眾,宣稱可以透過打撈沈船下的寶物而獲得高投資報酬及可至國外旅遊的詐術方法,以對外行騙吸金。
朱姓男子於101年4月18日回來台灣以後,就自稱為「朱老師」,並印製「某某外島金融管理集團」等字樣的名片,在北中南各大飯店舉行投資餐會或說明會,向到場的民眾宣稱某某集團獲利良好,投資這個集團的「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投資案,海底有無限寶藏,且這個金融集團位於「杜拜」,全球有8家子公司,分別位於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等地區,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資報酬很高,這個集團再把投資類型分為基礎客戶、貴賓客戶、尊爵客戶,約定每月股本返還及每日效益分紅、個人及團隊銷售佣金,以不同的分紅方式來保證這些客戶的獲利。
而且這個集團為了誘使投資人加碼投資金額,甚至還推出了「○○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也就是投資人參與深海項目投資案達一定金額,可以獲得免費招待前往「南非開普敦」參觀旅遊參觀),藉此取信、吸引投資人,王姓男子等人因而加碼投資而獲取免費招待名額前往「南非開普敦」旅遊並參觀打撈工廠。
這個集團用上面這種詐騙方式使投資人相信真的有這個投資案而且可以獲得高額獲利,前後共吸收資金達1456萬元。後來因為這個集團在101年10月間在網站上公告因「打撈作業嚴重延誤」,從101年10月1日起暫停提現申請作業,而且隨後無預警關閉網站,投資人才知道受騙上當。

所謂刑法上的「詐欺」就是這個集團的成員明明知道這個投資案不是真的(沒有海底打撈這件事,或是技術上不可行等等),卻以海底打撈當作一個幌子,甚至為了取信投資人,還直接帶你去南非參觀打撈沈船公司(即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施以詐術),然後因此投資人誤信真的有這個投資案因而投資(即刑法詐欺取財罪的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另外本案因涉及保證獲利的方式可以取得分紅,所以有涉及銀行法的部分)。
只能說因為本案投資人的資訊非常不對等,也就是一般人對於打撈沈船是什麼?相關的技術是什麼?有無涉及當地法規?根本不知道。而且沈船的地點還遠在「南非」,這個集團居然還帶你去「南非」參觀沈船打撈工廠,這個集團又將公司設立於國外,這個套路真的設很大,只能建議大家對於不熟悉的領域不要輕易的去投資
另外詐騙集團很喜歡宣稱認識○○名人或我和○○名人很熟或是以開名車住豪宅的方式取信於投資人,又或是以保證獲利的方式讓你很心動,這些都是典型的詐騙的手法。在掏錢出來之前,一定要多問多想多觀察,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將投資契約提供給專業律師進行審約的程序,以確保契約約定內容沒有明顯不利或違法的情形,如果評估後確認要進行投資的話,一定要保留「投資契約」、投資公司的基本資料,與對方聯絡的「簡訊」「Line」「email」等紀錄來證明當初投資的項目及內容,還有對方向自己說明該項投資項目的說法。
另外如果想投資的公司及帳戶是設於海外的話,會增加追索金流的困難度,實務上的做法是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來追查資金往來的資料,所以相關的匯款資料也一定要保留證據,盡量不要以現金的方式交付投資款項(如果用現金交付也一定要有簽收單據),以防後續如果有爭議發生時,上面這些資料是將來可以提供給檢察官或是民事法院進行佐證的證據。
#刑事案件 #詐欺 #銀行法 #吸金 #海底沈船打撈 #南非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http://fennywen.com on Septembe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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