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的賠償責任(刑事告訴實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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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而涉及過失傷害刑責,雙方談判的重點除了賠償事項、也會一併處理撤回告訴的問題。
(圖片來源:網路)

一、車禍事件中不能忽略的「眉角」:

車禍事件的刑事告訴往往是雙方談判的籌碼,雖然提出告訴不難、撤回告訴也不難,但以筆者的職業經驗來看,許多「眉角」常常被一般民眾忽略,也因此一步錯、步步錯,最後喪失許多寶貴權益,因此本篇將會以實務運作的觀點,列出幾項在實務上必須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二、雙方如果都有受傷,可以互相提告:

車禍事件如果雙方都有受傷,理論上是都有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也因此可以互相提出刑事告訴
但依筆者的經驗及觀察,臺灣人民普遍「善良」,願意相信第一次見到面的陌生民眾,第一次碰到車禍的你可能會這樣想:「對方在現場也好聲好氣,看起來不像會提告的樣子,我也懶得追究了。」於是就忘了這件事,但殊不知,對方其實是為了讓你放鬆戒心,對方雖暫時不動聲色,但可能在5個月又29天之後提出告訴,而當你被警方要求到案作筆錄,才知道對方提告了,你很生氣的也想追究對方的過失傷害罪責任,但此時恐怕早已超過6個月的告訴。
接下來只有你會被同時追究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對方頂多只有民事責任,於是整起事件的主要壓力是在你身上,而談判籌碼,是在對方身上!
在這筆者的執業經驗裡並不少見,但因為多數人都是初次遇到車禍事件,再加上「法律豆知識」不足,導致局勢始終一面倒。
仔細想想,每天見面的鄰居你都不見得會信任,為什麼你會選擇相信第一次見到面、與你發生車禍的陌生人呢?

三、刑事告訴不能預先捨棄、也不能提告前撤回:

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受傷,你現場塞了5,000元給對方,並且要求對方簽了一張和解書,上面寫著「捨棄告訴權」、「撤回告訴」,接著你就跑回家呼呼大睡。
你可能想不到,這張和解書其實沒有任何效力!對方還是可以到警局提告,而且對方這次來要的和解金絕對不止5,000元!
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允許「捨棄告訴權」,所以根本就沒有「捨棄告訴權」這種事情;另外,如果都還沒有提出告訴,在邏輯上又怎麼會有撤回告訴的問題呢?所以事先撤回告訴,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所以這張和解書,充其量只能說是「君子間的協議」,如果對方不是君子,那你還是必須接著到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
要避免這種情況,要不然就是請對方合法提出告訴後、再合法撤回告訴;不然就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調解

四、在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須小心不符要件: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車禍雙方可以在各地的鄉、鎮、市公司申請進行調解,雙方到場經調解委員協調,雙方如果談妥賠償金額,調解成立,會簽署調解書,調解書會再送給法院核定,法院核定後,有幾項重要的效果:
1. 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所以可以拿著這張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2. 車禍事件所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3. 承上,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請注意第3點,我們先假設一種情況,1/1小強與小華發生車禍,小強受了傷,接著小強申請調解,但開了好幾次調解庭,不知不覺時間已經到了9/1了,雙方依然談不攏賠償金額,調解不成立,小強要求調解委員會移送地檢署偵辦,這時候雖然已經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了,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特別規定,「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所以不會有告訴不合法的問題。
這算是鄉鎮市調解條例所給予的一個優惠。
但想要有這個優惠,必須要遵守幾個嚴格要件:
1. 必須要是「告訴權人」聲請調解,如果上面那個例子是加害人小華聲請調解(或是小華的保險業務員、甚至是小強的鄰居、同學等),那很抱歉,9/1才送地檢署,早就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了。
2. 調解不成立,也必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案件移送給地檢,如果忘了聲請,當然也不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的要求。

五、要爭取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車禍事件談判的目的,如果是要爭取對方撤回告訴,那麼關鍵在於能不能對於賠償金額達到共識,這個任務並不容易,因為一方往往認為金額太少、而另一方往往認為金額太高。
這裡必須提醒讀者,和解金的高低,並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只有能不能接受的問題,換個方式想,這時候思考的方向是─你願意用多少金額換得對方撤回告訴?這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價值金額,一個前科累累的人、和一個毫無前科的素人,願意付出的代價顯然不同。
但在實務上,從偵查階段到第一審階段,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力勸雙方談看看和解,依筆者的經驗,歷經數次調解過程,雙方的差距也會越來越小、最終仍可能達成和解,因此有意和解的話,筆者建議要多點耐心,多在過程中爭取和解的機會!
但也請注意,由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就不能合法撤回告訴,因此也請積極在偵查程序中、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和解,這樣才可能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案件一但到了第二審,即使對方表示要撤回告訴,法院還是必須論罪科刑,頂多比一審再更輕判、再加上緩刑而已。

結論

本文篇幅雖較多,但都是在實務上車禍事件中相當重要的議題,若能掌握所有議題的關鍵,相信一定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至於一步錯、步步錯,終至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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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小小的事都是法律事,了解越多當然越有保障,本專題會提供許多法律上必備的「豆知識」,讓讀者在生活上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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