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受傷的一方可以對過失的另一方,提出刑事告訴,追究過失傷害罪責任,但也要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要件!
單純「車損」的車禍,就筆者的角度來看,是不幸中的大幸,因為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行為,所以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壞別人車輛,是不會有毀損罪的刑責。
但「人傷」或「人死」的車禍,問題會變得複雜很多,刑法同時處罰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的行為,因此除了賠償責任外,還要同時顧慮刑事責任的問題。
底下我們先從先向各位說明告訴乃論之罪的意義、並會再下一篇詳細向各位說明實務上的一些眉角。
大家常常聽到告訴乃論罪、公訴罪…等用語,這是什麼意思呢?
刑法針對某些罪名,認為並不是嚴重的犯罪,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勞師動眾的利用司法資源處理,那麼司法也就沒有必要介入,如是就將某些罪名設計成「告訴乃論之罪」(簡稱告論罪),必須要「提出告訴」「才會」「論處」;相對來說,當犯罪嚴重到一個程度,刑法認為不管當事人想不想追究,司法仍然要介入到底,這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簡稱非告論罪),或稱之為「公訴罪」。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就是被歸類為告訴乃論之罪,本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管你今天不小心造成別人受到非重傷的傷害、或是重傷的傷害,都是必須要提出告訴,司法才會介入到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3條規定,被害人、配偶及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告訴。
所以19歲、雖然未成年但已經結婚的小強,發生車禍受傷,小強本人、他的太太、他的父母,都可以提出告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撰寫一份刑事告訴狀給警局或地檢署,也可以直接到警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告訴,地警局或地檢署會製作筆錄,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明確記載提出告訴的意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是很重要的程序要求,超過一天、一分、一秒,提出告訴就會變成不合法。
所以小強如果在1/1和小華發生車禍,如果小強拖到9/1才提出告訴的話,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是沒有辦法合法提告的。
另外請讀者注意,六個月的起算時點是「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所以小強雖然1/1發生車禍,但直到5/1才知道對方是小華,這時後才會開始起算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提出告訴後,如果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可以撤回告訴,但必須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才能合法撤回(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已經在第二審了,是沒辦法撤回告訴。
在偵查階段合法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在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會作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會在程序上就終結,不會論罪科刑。
如果拖到第二審才撤回告訴,雖然已經超過期限,法院仍然須進行審判,但是有很高的機會可以再更輕判、並獲得緩刑。
以上先向各位讀者說明告訴乃論之罪的「豆知識」,至於這些「豆知識」在車禍事件上要如何運用、容易被忽略的眉角,將會在下一篇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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