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不少醫師會員的兒女克紹箕裘;若醫師退休,子女繼承家業,便需要把診所負責醫師變更為兒女,依照目前的法規,視同成立新的診所,需要經過工務局的檢查,有沒有違章 ? 建築物有沒有合乎「目前、現今、新的診所設置標準」? 對於有悠久歷史,古老的診所建築物而言,變更診所負責醫師「有時候比登天還難」, 所以建議所有有這方面需求的醫師們要即早打算。
《試舉一例》甲診所由A醫師開設,業績蒸蒸日上,又聘請了B醫師和C醫師,A醫師不幸得了癌症開刀治療,沒有想到病情直轉急下,兩個月後過世,想把診所的負責醫師變更為B醫師,無奈建築物老舊,沒有辦法通過工務局的審查,B醫師和C醫師無法從事醫療業務,病人也沒有辦法得到應有的醫療照顧,連Ditto藥物亦不可得。當然A醫師夫人也沒有其他的收入(若早一點打算,或許還有一筆儀器、病歷資料等的轉讓費用)
建議有「變更負責醫師」需求的情況(醫師即將退休、醫師想把診所業務轉給兒女、醫師生病等情況)務必即早打算,以免措手不及。公會預計將來在「高雄縣醫師公會 會誌」上提供這方面進一步的資料。
還是老話一句 : 有任何的問題,即早打電話來公會尋求協助,公會也有資源介紹各方面的專家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