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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話|輔佐人與代理人

前言

在「辯護人」的介紹後,我們要介紹輔佐人與代理人,三者間關於擔任的資格、權限等都不盡相同,在進一步了解內容之前,必須先瞭解其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各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及存在目的,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法條要為此所做出區別性的內容。而對於輔佐人或代理人,是否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必要,法律亦作有不同規定,可以由非律師擔任;原則上律師擔任,例外可由非律師擔任;只有律師可以擔任等,有三種委任之態樣。而在權限上,例如閱卷權、在場權、調查證據聲請權等,法律依據其各自角色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是刑事訴訟法中很基礎的觀念,請讀者多用心閱讀,越是基礎的內容,越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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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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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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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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