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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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不好意思這麼晚還打擾你。」 她說:「不好意思,辛苦了。」 那時候是晚上 07:47。 法院 05:30 該下班的她還在辦公室,背景是電話鈴聲與聲聲討論。 事務所 06:00 該下班的我們也還沒離開,印表機還在辛勤地轉著。 那一刻我突然意識到: 為什麼大家都還在線啊?
今天各家媒體報導了柯P(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天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的新聞,這是遲來的「程序」正義。為什麼要這樣講呢?作者從法律觀點提供解說。
今天聯合報A12版民意論壇有一篇資深媒體人高源流先生發表的文章,題目是「繫屬法院案件檢應無抗告權」。作者讀後頗為贊同,願予補強理由。
不意外)七千萬交保柯屁,因為檢察官抗告又被關,真的不意外! 現在,25年1月3號晚上 七千萬交保的柯屁,因為檢察官的抗告,所以又被決定抓回去關 我不意外 我真的不意外! 因為上一篇文章,我已經說過 (自己點進去看) 因為司法教育的一致性 檢察官會做出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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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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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訴訟程序相當攏長、費時。甚至很多時候,到了法庭才發現有一堆程序要跑,整個庭開下來對案件進展一點幫助都沒有。甚至如果是卡在費用沒繳、書狀不合規定這種應該事前就處理好的非必要問題,只會讓人更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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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是在求職或是參加一些集會時,被誘騙簽下了本票,如果對方聲請本票裁定,沒能在時間內救濟的話,財產很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所以一定要注意以下這三件事,尤其最後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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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鏡週刊報導:「以《海角七号》《賽德克.巴萊》等電影走紅的導演魏德聖驚傳資產被查封。台北地院上週發出強制執行命令,以魏德聖欠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債務為由,下令查封魏德聖的薪資、所得及資產抵償;魏德聖欠債最關鍵的證據,是郭台強持有魏親簽的4,500萬元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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