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信託-3,信託資產效益可以延續至失智失能或死後
一、信託資產的獨立性與恆久性:
信託資產猶如空中資產,似有若無,但卻堅定不移。
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繼承人、債權人等人士均須依照法令規定、信託契約與信託登記內容所載事項辦理,不得任意處分信託財產。
亦即信託財產有如被另外上一道鎖,不易被打開,安全有保固。
且信託財產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而直接改變原本的信託關係,除非信託契約另有訂定。
此外,信託財產變形之後仍屬信託財產,例如出售信託財產所得資金,或因信託財產所得之租金或權利金,或信託財產被政府徵收之補償金,或信託財產失火之保險理賠金等,都仍屬於信託財產,只是財產型態不同而已。
由此可知,信託資產本質上具有獨立與永恆之特性,倘經妥善規劃,其效益大可延續至個人失智、失能或生命結束之後,繼續執行心願或照顧下一世代,也因如此,信託素有「死後從棺材裡伸出來的一隻手」之稱,表示死後也能影響人間的運作,其影響力可見一斑。
二、一般財產僅有低限度之管理與管制:
相對於信託財產有多重的角色扮演與嚴密的信託契約管制,一般財產多以傳統之買賣、繼承、贈與、遺囑、遺贈等方式務實處理,其決定與處理過程比較因應當時所需或局勢環境,有時候可能憑靠個人喜好,甚至是一時興起或一念之間而已,比較沒有政府角色或他人之限制與監督,變數多而且起伏大。。
如此一來,一般財產的保全與傳承能力當然就比經過信託規劃的財產來得低許多,以至有「富不過過三代」之憾。
總結來說,
信託已有堅固的法律做基礎,值得你去認識與運用,
信託架構中,公權力已經介入協助保障私領域的財產與生活,威力十分強大,非一般債權債務契約可以比擬。
請您思考一下,
如何讓信託帶領自己穿越時空,利用信託結合個人珍貴的人力與財產資源,指定(培養/訓練)你的代理人或接班人管理你的財產,親手逐步打造你理想中的老後生活。
參考法條:
信託法
第 9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第 10 條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第 11 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