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信託-6 信託【受益人】應有的8大認知

白話信託-6 信託【受益人】應有的8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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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也是信託三劍客之一。

按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因此,「受益人」是委託人拿出財產信託所要照顧的對象,讓受益人因信託而得到利益。受益人可為委託人自己(自益信託),亦可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可為1人或多人。

照顧受益人是信託設立之主要目的,亦為整個信託運作核心價值之所在。若沒有受益人,則信託無由成立,委託人將師出無名,受託人亦將不知為何而戰。

承上,我們對於【受益人】應有之八大認知如下:

一、受益人為信託財產歸屬人,亦得拋棄其信託利益: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第1順位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第2順位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信託法第17條) 。

二、受益人之撤銷權: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本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信託法第18條)

本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10年者亦同。(信託法第19條)。

三、他益信託應注意贈與稅問題:

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

四、受益權讓與之規定:

(一)信託受益權之讓與準用民法債之移轉相關規定(民法第294條至第299條之規定,受益人得將受益權讓與第三人(信託法第20條) 。

(二)下列受益權不得讓與:

1.依受益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2.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債權禁止扣押者。

五、信託利益計算與受益比率: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信託利益價值之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4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六、受益人變更:

委託人於自益信託成立後,得變更受益人。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受益人及其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信託資料:

(一)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帳簿、信託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狀況,發揮監督功能。

(二)利害關係人(例如受益人之債權人)必要時亦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

八、受益人必須面對受託人報酬之請求:

(一)受託人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信託報酬時,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得於其報酬未獲滿足前,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二)若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則無需負擔義務。

最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信託財產本身(例如農地或房屋)。要注意的是,在農地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縱使該信託標(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也就是說,農地信託之後,受益人死亡所留遺產係屬課稅資產,而非農地之免課稅屬性,已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此將墊高遺產課稅總額,可能因此增加遺產稅負擔。

總之,我們必須深刻明瞭受益人的各種權利與義務關係,方能無憂無患的享受信託利益。

誇張的說,受益人是信託的真命天子,是奉天命而降生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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