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是什麼?
法扶,全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主要提供「
法律諮詢」及「
申請扶助律師」的服務。法扶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司法院,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的捐助。目前
台、澎、金、馬各縣市都設有分會,另設有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提供法律服務。
法扶的法律服務範圍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法扶提供以下服務:
- 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
- 調解、和解之代理
- 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
- 法律諮詢(電話、現場面談、視訊方式)
-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簡單來說,基本上一般會請律師辦理的事務,都在法扶提供的服務範圍之內。
誰能夠申請法扶?
法律諮詢服務:任何人都能申請
如果僅是法律諮詢,任何人都可以向法扶預約法律諮詢服務,法扶在大型法院也都有駐點律師為民眾提供法律意見,詳細可參見〈
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一文介紹。
申請扶助律師:具有資格限制
法扶成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幫助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弱勢民眾。
而所謂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例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
- 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參見:無資力標準)
-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初次偵查或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即精神障礙、智能障礙者)
- 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即青少年)
簡單歸納,就是經濟弱勢以及法定強制辯護案件,才能向法扶申請指派扶助律師。一般人是無法申請扶助律師的。
關於法扶律師常見的迷思
法扶=完全免費?
這個迷思從字面上來看是正確的,只要通過「全部扶助」資格審查、獲派扶助律師,民眾是不需要支付律師費的。
但,仍然有幾種例外情況,必須自己負擔費用:
- 部分扶助: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經審查委員決定部分扶助時(而非全部扶助),就要自己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 (相關文章:合理的律師費)。
- 回饋金:因為法扶的律師協助打官司,而得到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現金、動產或不動產等財產時,法扶已支出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費用,須由民眾以回饋金的形式分擔一半。
舉例:法扶支付了一、二審律師酬金總計7萬元,另繳納給法院的裁判費用2萬元。因法扶律師幫忙贏得了80萬元,則需回饋(70,000 + 20,000)╳ 50% = 45,000元。
法扶律師的律師費較少,辦案品質不佳?
法扶支付給律師的律師費低於一般行情一半以上,有人會因此擔心法扶律師不用心辦案。這個迷思必須從兩個面向破解。
以民眾的角度而言,基本上符合申請扶助律師的民眾都沒有能力自己聘請律師,因此扶助律師的出現,已經遠勝過沒有律師的狀況。法律扶助並不是要提供五星級的法律服務,而是提供弱勢民眾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不應該用收取高額律師費的辦案標準來衡量法扶律師的辦案標準。
以律師的角度而言,擔任扶助律師的部分原因是為了滿足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也就是說,扶助律師都是以作公益的心態參與,鮮少有律師將「扶助律師」當作主要的收入來源。
因此,法扶律師基本上都會顧及辦案品質,法扶事後也會審查辦案過程,不至於發生胡亂辦案的情況。但如果你希望獲得高水準、精緻的辦案品質,請自行聘請律師,一分錢一分貨。
法扶律師比較熱心?
這個迷思和上一個迷思類似。或許有一些律師特別熱心,但不應該把「熱心與否」當作普遍衡量法扶律師的優劣標準。
換個角度,要是律師本身沒有一點熱心,根本不會選擇去當法扶律師。作公益也不一定都要去法扶,是吧?
該申請法扶律師還是自己聘請律師?
扣除掉刻意規避法扶資力審查的民眾,基本上能夠申請法扶律師的人,都是沒有能力自己聘請律師的民眾。但有時會碰到親友熱心的幫忙出錢(或借錢),或是老闆、僱主願意分擔律師費用的時候,就會產生究竟要不要申請法扶律師的抉擇。
如果不想欠人情、不想額外負債,申請法扶律師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如果有認識的律師也是法扶律師,也可以透過法扶指定扶助律師);如果這個案件對你而言非常重要,或是你
希望找一位特別信任的律師、具特殊專長的律師,那你可以考慮接受他人好意。但俗話說:拿人手短,吃人嘴軟。
既然接受別人好意,也可能會犧牲掉挑律師的自由。挑選一個適合自己的律師非常重要 (相關文章:
如何挑選適合的律師?),在選擇接受他人好意前,務必確定是否可以選擇到適合的律師。
法扶不是用來滿足貪小便宜的人
從法律扶助法的規定,以及法扶的資格限制就可以知道,法扶成立的目的,並不是要提供所有人「俗又大碗」的律師;更不是給明明有能力付律師費的人,拿法扶當作殺價籌碼。
法律專業的養成並不容易,成本也很高。在獲得專業法律服務的同時,就應該付出相應的費用。希望法扶成立的美意不要被貪小便宜之人扭曲,使經濟弱勢的民眾也能獲得基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