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授權的特殊類型:CC授權

2024/01/1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除了先前在⟨6種常見的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解析⟩一文提到的6種授權條款類型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授權類型,較常見於網路文章、圖片、影片的授權,但有時也會出現在程式領域,那就是CC授權(Creative Commons)。

例如,我先前開發的中英文CSL script中,作為模板的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便是採用 CC 授權。因為這類 CSL script 並不是獨立的軟體,必須與其他軟體搭配使用,因此不採一般常見的軟體授權條款,而使用 CC 條款。另外亦有採用雙重授權模式的例子,如著名的維基百科

而相較於開源軟體授權條款,CC條款更注重「在地化」,2003年起推動「iCommons 計畫」,Creative Commons 將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並考量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差異進行微調。台灣是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負責進行 iCommons 的工作,並將 Creative Commons 譯為「創用 CC」。

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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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放棄著作的所有權利,包含姓名標示權。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的重製(複製)、改作(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利用,成為公有領域的範疇。

CC BY(姓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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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改作(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利用,只須註明作者姓名即可。

CC BY 也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CC BY-SA(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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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改作(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利用,須註明作者姓名。

然而衍生作品必須採相同方式分享,也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CC BY-N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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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改作(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利用,只須註明作者姓名即可。

但 CC BY-NC 不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CC BY-NC-SA(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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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改作(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利用,須註明作者姓名。

然而衍生作品必須採相同方式分享不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CC BY-ND(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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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並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但不允許改作(修改),且須註明作者姓名。

CC BY-ND 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CC BY-NC-ND(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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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者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複製)並散布(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但不允許改作(修改),且須註明作者姓名。

CC BY-NC-ND 不允許商業目的的利用。

結論

相較於英文的軟體授權條款,CC條款簡單的多。但CC條款仍然會碰到我在⟨台灣智財法與開源模式的衝突⟩一文中提到的問題,一是衍生著作的類推適用,二是 copyleft 非再授權。尤其在創用CC中,「相同方式分享」並沒有譯為「再授權」,亦證台灣灣著作權法確實缺乏copyleft概念。

現階段台灣智財法還無法完美的函攝CC條款,這對於強調在地化的 CC 條款尤為刺痛。因此,希望藉由本文能促進大眾對開源模式的了解,早日在智財法中納入相容於 copyleft 的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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