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前已就如何開立本票、如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等問題,重點提示與解說,只要花點時間看完,就能掌握本票的基本概念。本篇將就實務時常碰到之「疑難狀況」提供實用解答,幫助大家將心力放在追討欠款,而不是浪費時間上網找答案。
聲請本票裁定可以追討利息嗎?利率多少?如何起算計息日?
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除了票面金額外,依法可一併請求利息喔!《票據法第97條與第124條》。
1.發票人開本票時,有約定利息的情況《票據法第28條》:
- 利率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利息起算日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自「發票日」起算。
2.發票人開本票時,未約定利息的情況:
- 若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得請求「提示日」起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與第124條》
- 若該本票有記載到期日,故得請求「到期日」起算之利息,並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與第124條》。
聲請本票裁定可以一併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嗎?
答案是【不行】喔!
- 書局販售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欄位(參考附圖記載),但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一併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喔。
- 執票人可依開票當時,雙方具體約定的條件與內容,另向發票人起訴請求違約金。
如果本票「到期日」誤填在「發票日」之前,如何決定到期日呢?
到期日是用來決定本票三年請求權時效與利息的起算日,邏輯上,既有填寫到期日一定會在發票日之後。如果發生到期日誤填載在發票日之前,實務上,會視為沒有填寫到期日,易言之,視為見票即付的本票《參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 649號函》。
發票人簽發本票後死亡,可否向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
答案是【不行】喔!
- 票據法第123條明白規定只能對「本票發票人」聲請。所以,發票人簽發本票後死亡,無法向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
- 依繼承法理,發票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係仍由繼承人承受,債權人可另向繼承人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此時,本票即可作為起訴的證據使用。
聲請本票裁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參考附圖說明)
- 本票上有填付款地,應向「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本票上未填付款地,就向「發票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地址,法院皆會認定是發票地。
- 本票上未填付款地與發票地,就向已知的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法院聲請。程序啟動後,法院會發函給聲請人命查詢與陳報發票人戶籍地,聲請人就拿法院公函與身分證就近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即可。查詢結果,發票人戶籍地在其他法院轄區,則收狀法院會主動移轉給管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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