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眾多爭議之一,有關是否屬意外墜樓,得請領保險金?抑或自殺跳樓而非屬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之意外死亡,不得請領保險金? 參照最近之民事判決,受益人仍須盡其必要之舉證責任(該判決要旨揭示:惟就給付保險金前提之「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此二項待證事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仍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到達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盡其證明責任。而倘原不負舉證責任之保險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保險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也就是對於墜樓事件仍然要證明係屬外來之突發事故,方得請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又就上開判決要旨所揭,概認為被保險人墜樓事故,應係自行所為,非屬外來突發事故,理由略為: 未有其他人入侵或介入。 基於墜樓窗台與被保險人身高差距及其所在位置,較可能是被保險人自行越過窗台致生墜樓事故。 攀爬窗台非通常生活之舉措。 被保險人正面落地,較可能屬自行跳落所為。 究竟是意外墜樓或係自行跳樓之爭議,由於難以還原事實,多需以事後判斷為準,亦即就所得證據資料,按照經驗法則來判斷是否屬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本案一審之判決理由,雖無重大矛盾或錯誤,但仍可能上訴二審,再就相關事實具體攻防,未來仍得續行觀察本案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