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認定縱使在投保前短期間內有發生與後續理賠相同疾病,因可認原罹患之疾病已痊癒,嗣後縱然再生相關疾病尚非得認帶病投保(保險法第127條參照)
法院理由概為:
- "依臺大醫院上開回復意見表所載,原告於110年7月26日診斷罹患之OO已於111年1月7日前治癒,而原告係於111年2月7日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即原告並無被告所辯稱之帶病投保之情事。故被告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拒絕給付保險金,核屬無據。"
- "原告於11年3月2日由醫師診斷確診OO,原告於110年7月26日診斷罹患之OO已於111年1月7日前治癒,已如前述,即原告於保險期間經醫師診斷罹患第二條約定之OO,且於本契約生效前三十天以內,未曾罹患相同之OO,依系爭條款第4條約定,被告即應依系爭保險契約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50,000元
小結:本案非屬金額高或有複雜事實狀況,然此屬保險公司常逕為拒賠之案件類型,亦即如果投保前就有擬申請理賠之相同或相關疾病,常有拒賠之理賠爭議,實則,保險公司應依其保險專業及聘請專業醫師意見,區分疾病類型及其痊癒可能性為綜合判斷,否則一律都拖到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再由醫院鑑定,除對於被險人權益保障不足,更導致其10%利息持續累計,對於公司治理而言也非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