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認定縱使在投保前短期間內有發生與後續理賠相同疾病,因可認原罹患之疾病已痊癒,嗣後縱然再生相關疾病尚非得認帶病投保(保險法第127條參照)
法院理由概為:
小結:本案非屬金額高或有複雜事實狀況,然此屬保險公司常逕為拒賠之案件類型,亦即如果投保前就有擬申請理賠之相同或相關疾病,常有拒賠之理賠爭議,實則,保險公司應依其保險專業及聘請專業醫師意見,區分疾病類型及其痊癒可能性為綜合判斷,否則一律都拖到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再由醫院鑑定,除對於被險人權益保障不足,更導致其10%利息持續累計,對於公司治理而言也非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