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離婚意味著與前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了,但不知道為什麼總是有人會介意對方的感情狀況。甚至還有很多人喜歡在簽離婚協議書時寫上「再婚就放棄監護權」、「再婚就不付扶養費」等,似乎是希望「對方離婚後不能得到幸福」、「不許對方離婚後的生活比自己好」。
大S與汪小菲可以算是這個狀況中典型的例子,筆者不太清楚中國大陸那邊對於贍養費的規定,但單純以台灣的離婚法規及贍養費來探討,會發現雙方都有對與不對之處,也希望能在此藉由他們的狀況,來讓讀者們更明白贍養費的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可以拿到贍養費?
回到法律上贍養費最根本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先撇開判決離婚這項要件,我們從條文內可得知,贍養費是因為擔心其中一人因為離婚後難以維持生活才出現的法規。像大S這樣本身就很有錢的人理論上是無法得到贍養費的,但由於他們離婚時有將贍養費納入離婚條件,才會出現這種「沒裁判離婚又沒生活困難還得給扶養費的狀況」。
再婚後是否還能要求贍養費?
關於這個問題,必須參照前段內容及贍養費的修正草案(尚未通過)來討論。但由於贍養費的新法還在草案階段,這邊就不把條文提出來討了。
首先,回到最根本,贍養費是給「因離婚陷入困難者」的生活費,屬於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延伸。再婚後扶養義務也隨之轉到新配偶身上,前任沒有義務再幫別人養配偶。甚至從大S的狀況來看,汪小菲支付的電費連大S的現任丈夫都有享受到,這聽上去就怪怪的,也難怪汪小菲不甘願。
再者,就是贍養費的修正草案中也有提到「再婚後不用繼續支付贍養費」的相關規定。儘管目前汪小菲可能無法以大S已經再婚了就拒絕支付贍養費,但新法通過後,也許有機會以此為主張中止提供。
離婚協議書內可以禁止再婚嗎?
婚姻涉及人身自由,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要和誰結婚或離婚,可見離婚協議書內若出現「禁止再婚」這類的字眼,是可以直接視同無效的。同時涉及再婚的「再婚放棄監護權」、「再婚就繳納賠償金」等內容,亦不具法律效力。所以在寫離婚協議書時,千萬不要出現這類條款,因為寫了也是白寫。
然而,本文的重點「再婚即取消扶養費」因涉及生存權和扶養義務的規定,比較偏向禁止再婚的特例情形,所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