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學生在上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時,老師應該都會上到庫藏股(公司買回公司自己的股份),也應該會上到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是為了護盤、作為可轉債來源或激勵員工。
庫藏股除了在法律上有其意義外,從過去經驗與文獻來看,也可以觀察一公司實施庫藏股的歷史紀錄來挑選好的股票。
首先,如一開始所說,公司之所以買回自己的股份,很可能是為了護盤,如果觀察一家公司過去宣告買回自己股份時,是在相對低點的時候,應該可以確定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真的是為了護盤,沒有其他用意。
再者,公司宣告買回股份時,會有所謂的預定買回股數以及預定買回期間,當執行完畢後,就可以回頭檢視該公司當次買回股份的成效如何。怎麼去看一家公司過去執行庫藏股的成效?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市公司買回自己公司股份彙總統計表」,可以看到「本次已買回股數佔預定買回股數比例」。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蔡柳卿、郭法雲,我國庫藏股制度之實證研究:資訊效果與資訊傳遞動機,會計評論,38期,2004年1月,頁81 -112。
- 鄭桂蕙,庫藏股買回對股利發放之影響,會計評論,41期,2005年7月,頁7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