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什麼時候可以向直銷公司申請退貨?可以退回全部貨款嗎?

2023/03/01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一、 案例:
小獅和小虎是高中死黨,但已經很多年沒聯絡,某天小獅突然接到小虎的電話,約他一起吃飯敘舊。兩人見面後聊沒多久,小虎就告訴小虎自己正在打拼事業,希望小獅可以支持他,跟他購買十萬元的牌位與塔位,同時邀請小獅一起加入好棒棒直銷股份有限公司的行列,只要繳一千元的入會費,每賣出一件產品,公司就會發給獎金,現代觀念和以前大不相同,很多人都會趁早對身後事做好規劃,這項事業正是發展的時機。小獅原本就有創業的念頭,又聽小虎說得頭頭是道,便立刻簽約購買牌位與塔位並加入會員。但小獅回到家深思熟慮了一番後,對自己衝動購買牌位與塔位和加入直銷會員萬般後悔,請問小獅可以把牌位與塔位退貨,並且拿回牌位與塔位的價金及直銷的入會費嗎?
二、 辨析:
(一) 小獅可以要求好棒棒公司退貨嗎?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在當事人都同意契約內容並與對方訂約的時候,無論有沒有簽立書面契約,雙方就已經成立契約關係。例如菜販標示青菜3把50元,當消費者拿3把青菜並給交給菜販50元時,縱使雙方都沒交談,2人間的買賣契約也成立了,消費者之後就不可以任意要求退貨,而書面契約只是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訂約的證據,並不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才算有效。
2、 不過有些契約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規定必需有固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其中「要式契約」是指一定要遵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進行,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要物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除了為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例如民法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也就是一定要把借貸物交給對方,使用借貸契約才會成立。
3、 而直銷契約部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以加入直銷公司一定要簽訂「紙本」的「書面」契約,否則直銷契約都無法有效成立。
4、 如上所述,一般契約有效成立之後就不能任意反悔,若契約無法拘束契約當事人,那就喪失契約的目的了。所以一般契約都會約定,不能任意解除契約,或是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時,要賠償或補償另一方的損失,免得合約簽訂後仍然跟沒簽合約的效果一樣。所以小獅與好棒棒公司簽訂直銷合約後,小獅與好棒棒公司就開始都受到合約的拘束,除非法律或契約另外有規定之外,任一方都不可能隨意反悔。
5、 而所謂法律或契約另外規定可以反悔的情形,在法律上就是指「解除」或「終止」契約,前者就是讓契約從來沒發生過效力,後者就是讓契約從終止日之後才開始失效,但無論是解除或終止契約,由於契約已經無效,所以如果契約當事人曾經按照契約收過對方的金錢或財物的話,就要把契約失效後所收到的金錢或財物還給對方。所以小獅與好棒棒公司簽定直銷契約並購買牌位與塔位後,必須先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讓契約失效後,才能要求退回好棒棒公司商品,並要求好棒棒公司退款。
6、 小獅因一時衝動而加入成為直銷商,可否向好棒棒公司要求退出及退貨?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考慮到直銷商可能因為人情壓力或推銷手法影響,而一時衝動參加直銷公司,為了讓直銷商有時間再重新考慮,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直銷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特別賦予直銷商30天的「猶豫期間」,也就是說,直銷商在簽訂直銷合約後隔天開始起算的30天之內,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如同前面所講的,在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直銷商就可以要求退貨退款。而且直銷商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不用得到直銷公司的同意,而且直銷公司也不能以解約為理由,向直銷商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所以小獅在與好棒棒公司簽約後30日內,可以隨時不附理由單方面以書面通知好棒棒公司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並申請退貨退款。
7、 加入直銷公司超過30日後,還能要求退出及退貨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直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直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所以在猶豫期間過後,直銷商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若自可提領商品之日起已超過6個月,就不能要求退貨退款。所以就算小獅加入好棒棒公司一段時間後,才發覺自己不適合從事傳直銷工作,仍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退出好棒棒公司,但如果小獅購買牌位與塔位已經超過6個月,除非好棒棒公司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有特別約定,否則依法就不可以再請求好棒棒公司退貨。
(二) 小獅申請退貨後,可不可以拿回全部金額?
1、 直銷商在猶豫期間內申請退出退貨,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也就是因為直銷商所造成商品價值減少或喪失,以及直銷商因為進貨而取得的獎金之外,直銷公司應該全額返還商品價金,及直銷商從加入到退出期間支付之其他款項,包含入會費、講習費、教育訓練費等,無論基於何種名義支付者,而且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5134處分書可知,直銷公司也不能把其他如刷卡手續費、退貨後產生之倉儲費等成本費用轉嫁給直銷商負擔。但如果是由直銷公司取回退貨商品時,直銷公司可以扣除取回商品的運費。
2、 需注意的是,解除與終止契約在法律效果上並不相同,解除契約會使直銷契約溯及失效,也就是直銷契約等於從來沒簽署、沒生效過,這時候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雙方都有義務回復原狀,所以除了直銷公司應該返還商品價金、入會費等款項給直銷商以外,直銷商也有把所買的商品、資料袋、月刊等完整返還給直銷公司的義務,如果應該返還給直銷公司的物品有毀壞、價值減損的情形時,直銷商就必須照價賠償直銷公司,或是由直銷公司直接從應返還金額中扣除。而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30號函意旨可知,終止契約則只是讓契約向將來失效,所以直銷商可以只就未使用或未銷售的商品申請退貨,這樣直銷公司也只需要就直銷商退貨部分返還價金,若有月刊費,直銷公司也只需要就終止契約當時尚未寄送部分退費,雙方在直銷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完成的法律行為效力並不受影響。因此,若小獅在猶豫期間內不想再經營好棒棒公司事業,而且進貨的牌位與塔位都沒有減少或喪失價值或售出,就可以選擇用書面解除契約,好棒棒公司必須將牌位與塔位的價金十萬元、入會費一千元全額退還給小獅。但如果小獅已經賣掉部分的牌位或塔位,沒辦法把全部牌位或塔位全部返還給好棒棒公司,又希望保留已經出售牌位、塔位所領取的獎金,就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3、 另外需特別留意的是,直銷公司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3項可以扣除「因該進貨對該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這裡的獎金或報酬只僅限於給付該申請退貨的直銷商的部分,而不包含申請退貨的直銷商的上線所取得的獎金或報酬,也就是說,好棒棒公司不可以從應該返還給小獅的金額中,扣除已經發給小獅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也不得要求小獅負責把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追回後再退款。
4、 直銷商在猶豫期間經過後也可以申請退出退貨,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這時直銷公司原則上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90%之價格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最多只能扣除退貨部分直銷商已經領取的獎金或報酬、或商品價值有減少的金額,如果商品是由直銷公司取回的話,直銷公司也可以扣除運費。
5、 而取回商品減損金額之認定,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1018號處分書,「應斟酌該商品或勞務上該商品或勞務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認為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者,即屬可扣除之範圍」,直銷公司需確實合理斟酌商品性質,不可以扣除與商品價值減損不相干之價額,通常直銷公司也會在契約或營運規章內載明價值減損的標準。所以小獅在猶豫期間後申請退出退貨,好棒棒公司可以只退還牌位與塔位價格的90%,也就是只返還9萬元給小獅,且牌位與塔位依照社會通常觀念,並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產生交易價值之貶損,所以好棒棒公司不能以折舊的理由扣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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