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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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度小姐投保前,因債務問題造成失眠而前往就醫兩次,並服用抗憂鬱劑及安眠藥,之後因為子宮肌瘤接受手術治療,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保險公司以解析度小解於投保前五年內曾因精神病接受醫師治療,並未於投保時告知,主張解除契約,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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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探討了一宗房地產買賣過程中的違約情形與法律後果。買方因廣告不實及周邊環境變化,主張撤銷契約並拒絕支付剩餘款項。賣方則要求解除契約並索回違約金。透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得以瞭解違約金的性質及契約的法律效力,並深入分析該案例的法律依據及雙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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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avatar-img
發文者
2024/11/04
承攬契約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契約類型之一。假如定作人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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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指的是契約自始無效,雙方需回復到訂立契約前的狀態;終止契約則是在特定日期後失去效力,之前的條款仍然有效,雙方需結算此期間的所有給付。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契約效力的時間點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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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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