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檢察官、法官這些平常行使最嚴厲公權力的人,常常給別人一種嚴肅且具有威嚴的印象。
不過,在執法時的心理狀態卻很少受到重視。
通常在法律領域討論心理層面的議題的時候,都是在講被告犯罪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的精神鑑定。
☀然而,執法者的心理狀態其實對於偵查、審判程序的進行,會有極大的影響。
☄例如美國大法官曾有一句備受爭議的名言,他針對「猥褻」的定義說
「我看到的時候,就會知道是不是為猥褻」可見是否會被認為是猥褻,還很有可能受到那位法官當時的心理狀態如何,而有影響。
☄又例如有研究指出假釋委員會針對受刑人是否能夠假釋,順序排在工作一開始上班的時候,或是用完餐休息後,假釋的機率較高。這可能是因為在身心疲勞的時候,人傾向維持現狀,繼續把人關著(假釋是把人放出去,改變現狀)。這個研究,本來是針對決策偏誤的討論(詳見
雜訊),不過也可以應用在心理學的層面。
☀前陣子,台灣因為警察盤查,被法院認為違法的盤查而判刑的案件,引起極大的爭議。
這讓我注意到,警察在盤查的時候,可能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因為他不知道他現在執法的對象,有沒有帶武器?會不會傷害警察?
當然這個案涉及的人並非罪犯,但這是事後的觀點。我們需要探究的是,警察執法的當下,他所承受的心理壓力是什麼?在此壓力下,他所做出的判斷是否是合理的?
因此,我們下一篇會就警察實務上會承受的心理壓力議題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