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不賠合理嗎?

2023/04/0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保小編前兩天收到客戶小瑤傳訊息提問
  通常住院時,都會想說「還好我有買保險了」,既然保險契約在「事故發生前」就簽約送出了,理賠應該沒問題了吧!
  如果這樣想,問題就大了,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健康險等待期」。

為什麼要有「等待期」

  為了防範不良的客戶濫用保險,在身體有異狀時先忍著不去看醫生,等保險送件生效後才去看醫生的狀況,造成保險逆選擇「帶病投保」的狀況,因此某些健康險的商品在條款上會約定「等待期」。

「等待期間」所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期間內。

假設客戶規劃的商品有「30日等待期」的約定
4/1簽約生效,5/1起所發生的疾病導致需要住院時,保險才會啟動理賠。
條款內容

不同類型的商品有不同的等待期間

各險種等待期間(以實際條款為主):
  • 醫療險:30日
  • 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30日(需長期或積極治療之癌症為90日)
  • 癌症險:90日

「等待期」的例外

  1. 意外
  2. 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

1.意外

  前面提到,等待期是為了防止保戶的逆選擇「帶病投保」,因此如果風險發生原因為意外所致時,因為意外的發生是不可預期的,因此不受等待期所限制的。

2.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於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公佈實施「優生保健法」,並對新生兒實施「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為避免家長以投保保險為由來拒絕新生兒篩檢,金管會於101.9.19發函要求各保險公司排除「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的等待期適用。
  因此如果投保後就算被檢驗出先天代謝異常相關疾病,就算於等待期內住院接受治療,保險公司也應該依約理賠。
金管會函示
新生兒篩檢中心:https://www.cfoh.org.tw/

復效後等待期是否重新計算?

  等待期的用意為防止道德風險,因疾病潛伏期的帶病投保。但如果只因忘記繳保費而停效,每次復效後等待期都要重新計算,這對保戶來說是很大的保障缺口。
  基於復效應為舊契約的延續,並非新契約的締結。新契約成立時已經審核過客戶體況,不應在復效時重新審視,因此金管會於107.04.09正式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取消契約復效後,等待期條款的相關約定。

孩子剛買的保單能獲得理賠嗎?

  小瑤孩子的保險2/20號簽約,3/10因為確診住院,依條款約定有30天的等待期,因此必須要3/23後所發生的疾病才會在承保的期間內,也才能獲得理賠。
  這次的住院雖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但並不在承保的期間內,因此這次的住院無法獲得醫療險的理賠。
  但也並非所有健康險都有等待期的設計,也會有部分商品例外,沒有等待期的限制,因此保小編建議,在規劃保險時,特別是新生兒保單,可以規劃其中一間為沒有等待期限制的醫療險商品,等規劃完保險才來做新生兒篩檢以外的自費檢查,這樣就能避免保障的空窗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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