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有關無害通過的部份(包括潛水艇)
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1. 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 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或
(b) 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2. 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1. 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2. 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 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 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 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h) 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 任何捕魚活動;
(j)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 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
(l) 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