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壞憲政秩序犯罪之公訴時效的特例法
第一條(目的)
本法律對以加害憲法的存續或破壞憲政秩序為目的的破壞憲政秩序的犯罪的公訴時效作出排除規定,目的在於維護憲法的基本自由、民主秩序。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本法律中關於「破壞憲政秩序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的內亂罪和第二章外患罪及軍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的叛亂罪和第二章的資敵罪。
第三條(排除公訴時效的適用)
對下列各項犯罪,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49條至第253條及軍事法院法第291條至第295條所規定的公訴時效。
1)第二條之破壞憲政秩序的犯罪;2)刑法第250條所指犯罪,即相應於依防止和處罰集團殺害的公約所規定的集團殺害罪的犯罪行為;
第四條(關於裁定申請的特例)
1)凡起訴或告發第二條所指犯罪的人,可在接到檢察或檢察官不擬提出公訴的通知後向該檢察所屬的高等檢察廳或相當於該檢察官所屬的高等檢察部門的高等法院或高等軍事法院提出裁定申請。
2)關於第一項的裁定申請,得適用刑事訴訟法或軍事法院法的有關規定。
附則:
該法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敦促向國會報告調查內容的決議案
主文:
茲敦促政府在調查「雙十二」軍事叛亂及「五一八」內亂事件等過程中,於適用國政監察及調查的法律第8條的規定而沒有發現國會直接干涉該調查的明顯意圖的情況下,應將其調查內容報告國會。提案理由:國會作為國民的代表機構在制定關於「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的特別法律的同時,為從制度上保障國會能夠妥善監督檢察機關保持政治中立、進行獨立的調查,謹提出敦促政府報告對「雙十二」軍事叛亂及「五一八」內亂事件的調查內容的決議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