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體運動過程中提出新憲法的嘗試,從1989年林義雄〈台灣共和國基本法草案〉開始,陸續有新國家聯線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1990年民進黨的〈民主大憲章草案〉、國策中心的〈中華民國憲法改革案〉、無黨籍國代的〈台灣基本法草案〉、百位律師的〈中華民國基本法〉、1991年民進黨人民制憲會議的〈台灣新憲法草案〉、1994年第二次台灣人民制憲會議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等。近日年李鴻禧向總統府簡報之〈台灣憲法草案〉,至少是第9個版本。
這些前輩學者熱愛台灣的心與努力著實令人佩服,但從事法律或政治行為之前,須先確認此行為之授權或正當性所在。台灣人民制憲之前要處理何種「外部議題」呢?隨手拈來至少就有:
˙依據1952年〈台北條約〉第10條台灣人才被視為擁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那1947年中國的制憲和台灣人是何關係?台灣人是否有權逕自宣告「代表中國」的ROC憲法無效?
˙台灣人可否制訂(修訂)「代表中國」的ROC憲法,然後又回過頭來讓它「代表台灣」?
˙是先有國?還是先有憲法?新國家可以暫時無憲法,但沒有國家的憲法是什麼文件?事實是,現在並無一個「台灣國」,台灣憲法要從「何國」產生?
˙這個「台灣憲法」會不會、該不該包括中國的領土金門、馬祖?或,要找ROC協商將之併入台灣嗎?
21世紀的兩場戰爭的重建文件:阿富汗戰爭聯合國安理會的〈波昂協定〉、阿富汗制憲委員會秘書處的〈阿富汗憲法制訂程序〉、伊拉克戰爭聯軍的〈十一月十五日協定〉;甚至於1934年美國國會的〈菲律賓獨立法案〉,以及1999年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東帝汶的〈 五月五日 協定〉,已經給我們清楚的答案,那就是:領土建國以及國家戰後重建的「第一部憲法」,其架構與制訂權力(而非權利)來自於「領土外部管理當局」或者「國際協議」的授權(transfer of power),而非領土內部人民意願的單方面表達。有興趣者,不妨先瀏覽「海洋台灣網站」www.oceantaiwan.com上的翻譯文獻。
台灣的制憲議題並非憲法草案內部的邏輯關係是否合理的文書作業而已,它必須與領土地位一起考慮,從而必須牽涉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等兩個面向,以及回到1945年盟軍委託佔領與1951年〈舊金山和約〉去理解。
注意憲法內部體制與三權制衡當然重要,但是忽略追究制憲權力的外部授權,亦即僅著眼於「國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卻忘記更根本的「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結果恐怕只會在原地兜圈子而浪費寶貴的時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