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週開始,誠瑞將帶來一系列的專題,為各位介紹比較少見的稅務專題。首先,我們來談談藝術品相關的課稅,鑑於藝術品課稅較為複雜,今天我們先聚焦在藝術家課稅,下週再來談收藏家相關的課稅。
聽說有新的稅制?
在2021年,文化部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將符合條件之藝術品買賣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希望可以降低稅務負擔,活絡藝術品交易市場。那這跟藝術家有什麼關係呢?
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大意就是說,只要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機關賣出藝術品,所得就可以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當初機關剛公告條文修正,訪間有一說,政府為鼓勵創作,藝術家亦可適用此條文。乍看之下藝術家之創作在展覽和拍賣活動出售,外觀上和一般收藏家沒有不同,但實際上個人創作的藝術品之價值係來自藝術家之創意與技藝,而非市場交易之增值,故不適用此規範。有關收藏家稅務議題,待下週專題和各位說明。
那應該怎麼課稅?
現行國稅局認定上,藝術家出售自行創作之藝術品,仍然視為執行業務所得,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如果無法列舉實際的成本費用,也可以直接使用國稅局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舉例來說,藝術家A創作了一幅畫,賣出售價為一萬元,列舉創作相關成本費用為五千元,則相抵後的五千元就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或是A無法列舉相關成本費用,則參考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書畫家的標準為30%,所以可以扣除三千元,相抵後的七千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有相關人士批評,辛苦創作的藝術家無法適用分離課稅的稅務優惠,反而是高資產的收藏家可以降低交易稅負,在稅務公平上,有偏袒高資產人士的嫌疑。不可否認,以法規及國稅局的解釋上,的確是如此,如同前面所述,當初的修法意旨就已表明是為了增加交易市場活絡,所以為了經濟發展,必然會相對的犧牲部分租稅公平,綜觀其他租稅優惠亦是如此。
結論
即使法規已增加稅務優惠,但顯然對於藝術家的自行創作並不適用。因此創作者於報稅時,需要多加留意,或可向專業人士多加諮詢,避免掉入陷阱,被國稅局以逃漏稅處置,使辛苦創作的心血失去相對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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