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室預收會員費,開立發票與認列營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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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全民對於個人健康的著重,以及全國運動風氣的帶動,坊間許多健身教室與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無論是以行號或公司型態經營運動事業,當健身教室預收會員的年度會費時,其概念如同預收服務費,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外,健身教室都有開立發票的必要;而隨著發票的開立,營業稅、營所稅的申報義務,都會同步跟進,然而,其在營業稅與營所稅的申報上,卻有些微的差異。


一、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以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當健身教室預收年度會員費時,即應開立內含銷項稅額的統一發票,且當期營業稅即有在單月15日前,完成申報的責任;然而,營業稅的課徵與申報,僅是針對健身教室提供銷售勞務的銷售額,但銷售額未必是營業收入。

二、營所稅
開立發票後的銷售額,是否成為當年度申報營所稅的營業收入,則要視健身教室與會員所訂服務合約的完成比例,一般依合約時間而定,例如:當年度健身服務合約至年底僅完成5個月,當年度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僅有5個月列入當年度營業收入,剩餘7個月的預收服務款,將在下年度再列入當期營業收入。

以上,健身教室比較容易忽略的關鍵,包含:
一、當年度已開立發票的銷售額,未減除【本預收款】,致當期營業收入虛增
二、上年度預收款,未加回當年度營業收入,導致營業收入漏報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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