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的補教事業,大致上,可區分為: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公司法人附屬經營,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
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兩者在稅賦結構上,存在著些許差異:
一、經營活動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依法免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5%),例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發生的話,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需針對應稅、免稅比例,當期調整進項稅額,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但營業稅的概念,乃屬代收代付性質,故由消費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的補教事業,歸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暨其他收入範疇,且與教育相關的收入,無須課徵營業稅,但需課徵印花稅(0.4%);然而,印花稅的概念,是自行吸收,與代收代付的營業稅體系,有蠻大的相異。再者,如果私人補教事業有應稅銷售額(5%)發生,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時,亦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二、營利獲益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獲益,併入公司稅基,並課徵營所稅(20%);然而,公司多了盈餘不分配的遞延選項,是故,補教事業的獲益若不分配股東,股東將不會有綜所稅的課徵,但未分配的盈餘也將被多加徵未分配盈餘稅(5%)。但晚一點分配盈餘,實質稅賦是否一定比較重?這倒是存在許多變數,包含:公司法人可適用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以及後續虧損於公司註銷時尚須精算剩餘淨值...等,都有稅賦上的未定數。
(二)個人經營:
個人補教事業的當年度結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之中,無法遞延,故最高稅賦可能高達40%;由此可知,私人補教事業並不存在未分配盈餘加徵的問題與選項。
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一)公司附屬:
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盈餘,在分配個人股東之時,亦會跟進二代健保預扣補充保費的責任。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補教事業的結算所得,性質屬於個人其他所得,並非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費基。
是故,以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補教事業,以及個人名義經營,各有不同優缺點,端看經營者自身的考量與決策而定。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