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youtuber老高的頻道《老高和小茉》被《藍泉媽媽》炎上爆抄襲,掀起網路熱議,那麼我們就來看看,著作權法會怎麼判定?
著作權保護是跨國的,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不盡相同,目前以3種方式實行。
1.雙邊或多邊協議:如國際版權條約、歐盟版權命令。
2.多邊國際條約: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頒布的《版權法》、《表演和錄音製品製作人法》、《數位程式保護法》等協調各國著作權法律。
3.至侵權人國籍的法庭提起告訴。
網路資訊顯示老高國籍為大陸,著作權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親訴罪(不告不理),所以就像老高所說的,『就是他和源之間的事』,就算提告,也要經過法院審理及判定其是否侵權?
而大陸最知名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就是郭敬明抄襲案,被抄襲者要求郭敬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索賠經濟損失50萬元。最終郭敬明被判賠償20萬元,著作停止出版、銷售行為,並且登報道歉。(雖然罰的不多,但是在各個場合都被抵制,算是名譽掃地。)
但著作人目前並未提告,所以老高也可以用「著作轉讓的方式」,也就是支付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的權利。
在中華民國侵害著作權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理),除非是是以下4種狀況,才算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4.「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三個條件同時成立。
因此,除非原作提告,不然其實無法論罪。
順帶一提,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沒有「抄襲」這兩個字,而是看是否有「重製」或「改作」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22條明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明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權利。」而且法律保護的是「著作物」,也就是作品的成品,並不保護抽象概念(創意發想)。
而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釋,若要提告他人未經授權重製或改作本人作品,侵害著作權,則要成立以下2點。
1.證明他人有看過或抄襲過自己的作品,若是各自獨立的平行創作,則各別擁有專屬的著作權。
2.兩者間要「實質相似」,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實質相似」的標準,通常會進行比對,加上專家學者的評斷,以整體綜合的情況來判定。
因此,在台灣,老高的影片是否構成抄襲,要對影片的內容、文字、語句和原創的影片相似程度進行比對,若比例高達到某種程度,並且經由法院判定,才會構成實質相似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