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用案例教你搞懂繼承順位、要不要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力是什麼?什麼是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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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有人過世,親戚以及各路馬跳出來爭產的情況時有所聞,又或者是死者留下大筆債務,於是家中成員都忙著說要拋棄繼承,但不論是繼承財產又或者是拋棄繼承,都以具備繼承人身分作為前提,本文即在說明法律上所規定的繼承人資格,因為用文字直接說明較難理解,所以藉用案例說明。

案例:甲的配偶為乙,甲的生父為丙、生母為丁,甲和乙的子女為戊和己,戊與庚結婚生下子女辛、壬,現在甲死亡,甲的遺產繼承人有誰?如果戊早於甲死亡,甲的遺產繼承人有誰?如果戊拋棄繼承,甲的遺產繼承人有誰?

繼承順位怎麼看?

  1.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此外,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由此可知,配偶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而其餘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則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定之。
  2. 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而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從己身所出較自己輩分為低的血親,如兒子、女兒、孫子、孫女,相對地,直系血親尊親屬指的是己身所從出叫自己輩分為高的血親,如父母、祖父母。
  3.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舉例來說,祖父過世,雖然其有兒子和孫子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是兒子與祖父親等為一親等,而孫子與祖父親等則為二親等,因此兒子為優先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需不需要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力為何?

  1.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所以拋棄繼承只有繼承人可為之,所謂拋棄繼承指的是拋棄繼承權,包含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
  2.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以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拋棄繼承,他的應繼分就會歸屬於其他兄弟姊妹。

什麼是代位繼承?

  1.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立法目的乃是為了保護繼承的公平性,由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分。
  2.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事由的情形,所謂喪失繼承權事由指的是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而未經被繼承人宥恕的情形,主動拋棄繼承不屬於喪失繼承權事由!

案例說明

  1. 甲的配偶乙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甲的子女戊和己與孫子女辛、壬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父母丙和丁,而庚為甲的媳婦,不具有法定繼承人身分,戊和己的親等較辛、壬為近,為優先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所以甲的遺產繼承人有乙、戊、己三人。
  2. 戊早於甲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辛、壬代位繼承,甲的遺產繼承人有乙、己、辛、壬四人。
  3. 戊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順位的繼承人己,甲的遺產繼承人為乙、己。

結論:

以上是有關繼承人身分認定的問題,而有關繼承遺產該怎麼分?如何減稅?則是不同的問題,藉由生前規劃避免家族爭產糾紛,方為妥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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