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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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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專欄的文章為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商務相關之法律議題,舉凡勞資關係是否存在、解僱是否合法、商標權、著作權、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股東權利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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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探討公司調動勞工時須遵守的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五項原則,並分析當勞工因職務調動遭受精神層面不利影響的情況。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精神不利影響不屬於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但筆者提出反對意見,強調僱主在調動過程中的責任,必須考慮到勞工的精神健康與人格權,才能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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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法人股東在其指派的董事遭無正當理由解除職務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199條及相應的判決,未經正當理由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有權請求公司賠償因解任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未獲得的報酬等。此外,文章也解釋法人股東與其指定代表人之間的報酬歸屬問題,強調解任行為的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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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某牛仔褲大廠的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用公司名義簽發本票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的交易行為,於交易對象為善意第三人時,交易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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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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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公司虛列股本之不實的刑事責任,並重點解釋了公司法第9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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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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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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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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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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